關某
祝某
祝關美惠
祝某常
黃某某
劉迎春(遷西縣羅家屯鎮(zhèn)法律服務所)
遷西縣三屯營鎮(zhèn)侯某某村民委員會
奚新嵐(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
原告:關某。系死者祝振東之妻。
原告:祝某。系死者祝振東之長女。
原告:祝關美惠。系死者祝振東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關某,系原告祝某、祝關美惠母親。
原告:祝某常。系死者祝振東之父。
原告:黃某某。系死者祝振東之母。
五
原告
委托代理人劉迎春,遷西縣羅家屯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遷西縣三屯營鎮(zhèn)侯某某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梁瑞軍,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奚新嵐,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關某、祝某、祝關美惠、祝某常、黃某某與被告遷西縣三屯營鎮(zhèn)侯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侯某某委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關某、祝某、祝關美惠、祝某常、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迎春、被告侯某某委會的委托代理人奚新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對雙方爭議的事故責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解剖費、尸檢費、痕檢費、火化費、骨灰盒費、收尸費、整容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伙食費,本院查明,此次事故經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認定祝振東持準駕不符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未戴安全頭盔,未保持安全車速,遇情況操作不當,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侯某某委會占道施工,未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三十二條“施工作業(yè)單位應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yè),并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的規(guī)定,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侯某某委會認為其已經盡到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義務,但被告侯某某委會在收到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未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原告起訴后,亦未向法庭提交其設置警示標志的相關證據,被告侯某某委會的抗辯理據不足,對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遷公交認字(2014)第04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納。祝振東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作用較大,應承擔70%的事故責任,被告侯某某委會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作用較小,應承擔30%的事故責任。祝振東系農村居民,出生于1974年11月6日,原告訴請喪葬費21266元(42532元÷12×6個月)、死亡賠償金182040元(9102元×20年),并無不當,予以支持。祝振東父親祝某常,出生于1937年8月28日,母親黃某某,出生于1945年7月11日,祝某常、黃某某夫婦共育有祝振東在內4個子女。祝振東長女祝某,出生于2002年4月7日,次女祝關美惠,出生于2012年11月18日。有被扶養(yǎng)人戶籍證明、出生醫(yī)學證明、被扶養(yǎng)人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總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的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為75141.5元{7667.5元(6134元×(11年-6年)÷4人]+18402元(6134元×6年÷2人)+49072元(6134元×16年÷2人)}。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誤工費,根據本案具體情況,酌定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損害后果、雙方的過錯對事故發(fā)生的影響程度及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酌定15000元。原告提交的解剖費5000元、尸檢費700元、痕檢費200元的票據系遷西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室于2015年1月27日開具,系事后開具,但系原告實際開支,對原告訴請的解剖費、尸檢費、痕檢費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的火化費、骨灰盒費、收尸費、整容費屬于喪葬費范疇,系重復主張,不予支持。原告訴請伙食費8000元,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規(guī)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被告侯某某委會認為除死亡補償金外的損失原告不應予以賠償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且無證據證明原告已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被告抗辯理據不足,對原告的合理事故損失,被告應按其承擔的事故責任予以賠償。此次事故造成五原告的合理事故損失為304347.5元(289347.5元(喪葬費21266元+死亡賠償金18204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5141.5元+解剖費5000元+尸檢費700元+痕檢費200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被告應賠償101804.25元(289347.5元×30%+精神撫慰金15000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遷西縣三屯營鎮(zhèn)侯某某村民委員會賠償原告關某、祝某、祝關美惠、祝某常、黃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01804.2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關某、祝某、祝關美惠、祝某常、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7元,減半收取533.5元,原告承擔373.45元,被告承擔160.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規(guī)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被告侯某某委會認為除死亡補償金外的損失原告不應予以賠償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且無證據證明原告已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被告抗辯理據不足,對原告的合理事故損失,被告應按其承擔的事故責任予以賠償。此次事故造成五原告的合理事故損失為304347.5元(289347.5元(喪葬費21266元+死亡賠償金18204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5141.5元+解剖費5000元+尸檢費700元+痕檢費200元+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被告應賠償101804.25元(289347.5元×30%+精神撫慰金15000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遷西縣三屯營鎮(zhèn)侯某某村民委員會賠償原告關某、祝某、祝關美惠、祝某常、黃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01804.2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關某、祝某、祝關美惠、祝某常、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7元,減半收取533.5元,原告承擔373.45元,被告承擔160.05元。
審判長:李維民
書記員:王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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