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興隆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法定代表人:張玉占,主任。委托代理人:溫慧,河北張占群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倪某某,男,住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被告:耿某某,女,住址同上。
原告興隆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與被告倪某某、耿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興隆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興隆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撤訴。案件受理費100.00元,減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興隆縣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擔。
審判員 馮靜
書記員:韓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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