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眾鑫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
單宗輝(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
馮衛(wèi)升
江蘇時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冀州市眾鑫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惠燕,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單宗輝,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衛(wèi)升,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工程部經(jīng)理。
被告:江蘇時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魯,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冀州市眾鑫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江蘇時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以自愿與被告自行協(xié)商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冀州市眾鑫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0693元、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15693元由原告冀州市眾鑫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冀州市眾鑫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0693元、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15693元由原告冀州市眾鑫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建平
審判員:蔣登武
審判員:蔡春英
書記員:滿會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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