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某某
冀奎
石某某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
謝彩霞
田禾(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
原告:冀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內(nèi)蒙古錫林郭勒盟。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張北縣。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冀奎(冀某某父親)。
被告: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某某市高新區(qū)勝利中路241號時代廣場小區(qū)8號樓9層。
負責人:付文潔,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彩霞,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禾,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冀某某、石某某與被告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張某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冀某某、石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冀奎、被告泰康人壽張某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彩霞、田禾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冀某某、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租金及其他損失等共計23792.6元及利息。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09年11月20日,二原告購買張北縣萬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商業(yè)樓2幢15號三層房屋,當時被告承租該房屋。
后我方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為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約定租金每年68900元,其中包含稅費。
租賃的第一年即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被告實際給付我方租金63267.4元,尚欠5632.6元未給付。
后來被告稱不再租用該房屋,并將租金退還給萬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因此我方將該房屋出租給張海川。
張海川購買材料并打算進行裝修,可被告拒不騰退房屋,并與我方續(xù)簽了房屋租賃合同,致使我方給付張海川材料費、人工費共計16160元。
另外原告在使用房屋過程中致馬桶損壞,我方支出購買馬桶及安裝費共計2000元。
為維護合法權(quán)益,現(xiàn)訴至法院,請依法支持我方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泰康人壽張某某公司辯稱,1.依據(jù)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我方已全部按年足額支付原告租金68900元。
2.對原告提交的與張海川租房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均不認可,證明目的亦不認可,根據(jù)該租房合同并不能證明原告主張的16160元的損失。
3.原告主張購買馬桶及安裝費2000元,根據(jù)租賃合同,設(shè)備損壞應由出租人負責,故對該項損失應由原告方承擔,我方不同意賠償。
且原告提交的購買馬桶發(fā)票顯示是北京市的,我方認為應該提交河北省當?shù)刭徺I發(fā)票,同時該發(fā)票只能表明原告曾經(jīng)購買過馬桶,但不能證明與本案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
綜上,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本院確認如下:1.原告冀某某、石某某與被告泰康人壽張某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為68900元/年,租賃期間為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2.趙忠慶系被告泰康人壽張某某公司職員。
3.趙忠慶于2011年7月18日給付原告租金63267.4元,尚欠5632.6元未給付。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場租賃合同,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泰康人壽張某某公司提交的關(guān)于張北職場開票稅金的說明,因原告不認可,且屬其公司內(nèi)部文件,故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故被告應予給付原告尚欠的租金5632.6元。
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支付其因更換馬桶所支出的費用共計2000元,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jù)證實,且根據(jù)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如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附著設(shè)施、設(shè)備損壞的,乙方負責修復或予以賠償”,故本院對被告主張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要求被告給付其因房屋租賃問題所賠償?shù)谌藦埡4?616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被告在租賃期內(nèi)不予租賃該房屋,且被告不認可,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給付冀某某、石某某租金5632.6元;
二、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冀某某、石某某購買馬桶及安裝費共計2000元;
三、駁回冀某某、石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5元,由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張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故被告應予給付原告尚欠的租金5632.6元。
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支付其因更換馬桶所支出的費用共計2000元,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jù)證實,且根據(jù)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如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附著設(shè)施、設(shè)備損壞的,乙方負責修復或予以賠償”,故本院對被告主張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要求被告給付其因房屋租賃問題所賠償?shù)谌藦埡4?616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被告在租賃期內(nèi)不予租賃該房屋,且被告不認可,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給付冀某某、石某某租金5632.6元;
二、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冀某某、石某某購買馬桶及安裝費共計2000元;
三、駁回冀某某、石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5元,由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世辰
書記員:郭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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