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館陶縣人,住本村。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鄲市滏西大街33號。負責人:張沄辰,該公司經(jīng)理。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館陶縣人,住本村。
原告冀某某與被告肖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冀某某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冀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冀某某負擔。
審判員 申會民
書記員:冀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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