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娜,河北榜端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婧璇,河北榜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
申請人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在高陽縣人民法院賬戶中的賠償款60000元予以凍結,并提供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的訴訟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被申請人在高陽縣人民法院賬戶中的賠償款60000元予以凍結,期限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案件申請費620元,由申請人負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史春雪
書記員:韓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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