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某
王穎(陜西秦人律師事務所)
吳平平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
李政茂
原告馮某某,男,漢族,銅川市耀州區(qū)人,農民,住銅川市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穎,陜西秦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平平,男,漢族,銅川市耀州區(qū)人,農民,住銅川市耀州區(q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銅川市王益區(qū)紅旗街64號付2號;
負責人卓衛(wèi)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政茂,該公司員工。
原告馮某某訴被告吳平平、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張軍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吳平平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21時30分許,馮某某駕駛陜BX4306普通二輪摩托車由路東口駛入耀旬線33km+400m處時,與吳平平駕駛的陜B25966重型自卸貨車沿耀旬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該處時發(fā)生碰撞,致馮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發(fā)生事故后吳平平駕駛車輛駛離現(xiàn)場。馮某某受傷后被送往銅川礦務局中心醫(yī)院(2014年7月19日—2014年8月6日)及富平青崗嶺骨傷醫(yī)院(2014年8月6日—2014年8月22日),診斷為,頜面部多發(fā)性骨折;面部多發(fā)性挫裂傷;左肩關節(jié)鎖骨骨折等,住院治療34天,花費醫(yī)療費共計47540.81元。2014年7月31日銅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銅耀公交認字(2014)第10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馮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吳平平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015年1月6日,西安交通大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馮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面部皮膚挫裂傷、左側鎖骨骨折,其傷殘等級分別為十級、十級;2、馮某某后續(xù)需擇期分別進行頜面部多發(fā)骨折、左側鎖骨骨折內固定物取出術,其費用共計約需人民幣18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吳平平駕駛車輛與馮某某發(fā)生碰撞,致馮某某受傷,依照法律規(guī)定吳平平對于馮某某因此而造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實際支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予以支持,但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按照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對于馮某某請求的醫(yī)療費47630.81元,雖其含有西安交通大學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門診復查費用90元,但該復查費用亦屬于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必不可少的檢查費用,應當予以支持;對于護理費3400元(34天×100元/天)的請求,太平洋保險公司認可70元/天,故予以支持2380元;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34天×30元/天)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支持;對于營養(yǎng)費680元(34天×20元/天)的請求,因無醫(yī)囑,故不予支持;對于后期治療費18000元的請求,根據司法鑒定書意見,馮某某后續(xù)需擇期分別進行頜面部多發(fā)骨折、左側鎖骨骨折內固定物取出術,其費用共計約需人民幣18000元,故依法予以支持;對于精神撫慰金2000元的請求,結合本案實際、責任認定及給馮某某造成的傷害程度,予以支持;對于其請求的殘疾賠償金50287.6元(22858元×20年×11%)的請求,因馮某某提交的銅川新區(qū)龍門魚府證明一份及陜西邦家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明一份,吳平平與太平洋保險公司均不予認可,且馮某某也未出具勞動合同及工資表等相關材料予以佐證,證明其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zhèn)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以其在城鎮(zhèn)的穩(wěn)定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故對于其請求的殘疾賠償金50287.6元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對于其傷殘賠償金依法予以支持14306.6元(6503×20年×11%);對于交通費1000元的請求,根據馮某某提供的交通費票據及考慮到其受傷后勢必會產生交通費用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500元;對于酒精檢查費300元的請求,因該費用屬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費用,且亦有收款收據予以佐證,故應予以支持。故馮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47630.81元、護理費23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殘賠償金14306.6元、后期治療費18000元、鑒定費1600元、酒精檢查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500元,以上共計87737.4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馮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2380元、殘賠償金1430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500元,以上共計29186.6元;
二、對于超出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部分的醫(yī)療費37630.81元、后續(xù)治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鑒定費1600元、酒精檢查費300元,以上共計58550.81元,由吳平平承擔上述損失的30%,即17565.24元,扣除吳平平已經支付的18000元,馮某某還應返還吳平平434.76元。
以上給付內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馮某某承擔192.5元,吳平平承擔8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吳平平駕駛車輛與馮某某發(fā)生碰撞,致馮某某受傷,依照法律規(guī)定吳平平對于馮某某因此而造成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實際支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予以支持,但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按照責任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對于馮某某請求的醫(yī)療費47630.81元,雖其含有西安交通大學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門診復查費用90元,但該復查費用亦屬于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必不可少的檢查費用,應當予以支持;對于護理費3400元(34天×100元/天)的請求,太平洋保險公司認可70元/天,故予以支持2380元;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34天×30元/天)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支持;對于營養(yǎng)費680元(34天×20元/天)的請求,因無醫(yī)囑,故不予支持;對于后期治療費18000元的請求,根據司法鑒定書意見,馮某某后續(xù)需擇期分別進行頜面部多發(fā)骨折、左側鎖骨骨折內固定物取出術,其費用共計約需人民幣18000元,故依法予以支持;對于精神撫慰金2000元的請求,結合本案實際、責任認定及給馮某某造成的傷害程度,予以支持;對于其請求的殘疾賠償金50287.6元(22858元×20年×11%)的請求,因馮某某提交的銅川新區(qū)龍門魚府證明一份及陜西邦家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明一份,吳平平與太平洋保險公司均不予認可,且馮某某也未出具勞動合同及工資表等相關材料予以佐證,證明其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zhèn)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以其在城鎮(zhèn)的穩(wěn)定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故對于其請求的殘疾賠償金50287.6元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對于其傷殘賠償金依法予以支持14306.6元(6503×20年×11%);對于交通費1000元的請求,根據馮某某提供的交通費票據及考慮到其受傷后勢必會產生交通費用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500元;對于酒精檢查費300元的請求,因該費用屬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費用,且亦有收款收據予以佐證,故應予以支持。故馮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47630.81元、護理費23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殘賠償金14306.6元、后期治療費18000元、鑒定費1600元、酒精檢查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500元,以上共計87737.4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馮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2380元、殘賠償金1430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500元,以上共計29186.6元;
二、對于超出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部分的醫(yī)療費37630.81元、后續(xù)治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鑒定費1600元、酒精檢查費300元,以上共計58550.81元,由吳平平承擔上述損失的30%,即17565.24元,扣除吳平平已經支付的18000元,馮某某還應返還吳平平434.76元。
以上給付內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馮某某承擔192.5元,吳平平承擔82.5元。
審判長:張軍輝
書記員:孫會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