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遲慶明,上海中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玉文,上海中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被告: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袁某、被告孫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遲慶明律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袁某、被告孫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馮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袁某、被告孫某共同返還借款本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48,125元;2.要求被告袁某、被告孫某共同支付上述借款的違約金,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23.4%計至清償之日止;3.要求被告袁某、被告孫某共同支付律師代理費10,5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7日,馮某某與袁某、孫某簽訂《房地產(chǎn)借款抵押合同》,并由律師見證,向馮某某借款150,000元,同日,袁某向馮某某支付1,875元。其后,袁某支付了馮某某相應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袁某、孫某未按約還款,因馮某某向袁某、孫某催討無果,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袁某、孫某均未作答辯。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7月7日,馮某某(甲方)與案外人上海耀陽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乙方,下稱耀陽公司)簽訂《投資服務居間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1.0投資服務事項:1.1甲方委托乙方根據(jù)甲方提出的資金額度利率等條件尋找合適的第三方。并由乙方負責安排甲方與第三方洽談簽訂借款合同,以及相關(guān)借貸公證抵押等手續(xù)。1.2甲方可提供的借款總額度為150,000元,月利率1.25%,期限為12個月(實際借款金額、利率、期限以甲方與第三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為準)?!?.0放款、付息:2.1放款:甲方需要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按時放款,放款日為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出具抵押權(quán)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5借款利息:自第三方在指定的賬戶中收到甲方的借款之日起按月計息,放款日即為每月的付息日……”等。當日,袁某、孫某(乙方、借款人;丙方、抵押人)與徐明金、徐雅仙、顧霞玲、徐春秋和馮某某(甲方、出借人/抵押權(quán)人)簽訂《房地產(chǎn)借款抵押合同》,約定:“……第一條、乙方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甲方借款壹佰肆拾伍萬元整。其中甲方的徐明金出資叁拾萬元整,徐雅仙出資叁拾伍萬元整,顧霞玲出資叁拾萬元整,徐春秋出資肆拾萬元整,馮某某出資壹拾伍萬元整。甲方以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項下的資金。乙方為兩人及兩人以上的,任意一人收到甲方發(fā)放的該筆借款,均視為乙方全體已收到借款?!诙l、甲、乙、丙三方約定,上述借款的月利率為1.25%,自乙方借款之日起計息,……第四條、甲、乙、丙三方約定,乙方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按月支付利息,甲方實際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所對應的日期為每月的付息日。甲方對乙方之債權(quán)為按份債權(quán),債務人應分別向各債權(quán)人進行償還。……第五條、抵押房地產(chǎn)的具體狀況為:1、房地產(chǎn)所有權(quán)人:袁某、孫某。2、房地產(chǎn)坐落:上海市奉賢區(qū)育秀路XXX弄XXX號XXX室。……6、房地產(chǎn)現(xiàn)有抵押狀況:有抵押,本次為余額抵押?!诹鶙l、甲、乙、丙三方同意,上述房地產(chǎn)抵押擔保的范圍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或滯納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quán)與抵押權(quán)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律師費、執(zhí)行費、公告費等)?!谑l、……如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和方式履行本金還款義務,或甲方依據(jù)本合同約定宣布的所有借款提前到期的,甲方不再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利率計收利息,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算,計算至借款完全清償之日起止,以每日逾期還款本金的0.065%來計算(違約金=借款本金余額)……”等。同日,上海衡銘律師事務所接受袁某、孫某的委托,就其與徐明金、徐雅仙、顧霞玲、徐春秋和馮某某簽訂的《房地產(chǎn)借款抵押合同》見證事宜指派秦華律師進行見證,并出具《律師見證書》一份。其中,馮某某自認收取了袁某1,875元。同月13日,袁某、孫某所有的上述育秀路房屋進行抵押權(quán)登記,權(quán)利人為徐明金、徐雅仙、顧霞玲、徐春秋和馮某某,義務人為袁某、孫某。同月17日,馮某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轉(zhuǎn)入袁某賬戶15萬元。2018年8月17日,馮某某、顧霞玲、徐春秋(甲方)與袁某、孫某(乙方)簽訂《協(xié)議》一份,載明:“乙方于2017年7月7日向甲方借款捌拾伍萬元整,借款期限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止,乙方以位于奉賢區(qū)育秀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為抵押物,并在奉賢區(qū)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辦理了抵押登記,現(xiàn)一年期已滿,乙方至今無法返還甲方借款本金。現(xiàn)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同意乙方借款期限延期3個月至2018年10月31日止,延期利息為月利率2%計算”等。嗣后,袁某、孫某未按約還款,馮某某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為提起訴訟,馮某某向上海中衢律師事務所律師支付律師代理費10,500元。
審理中,馮某某自認袁某支付了其相應的借款期內(nèi)利息。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投資服務居間協(xié)議書》、《房地產(chǎn)借款抵押合同》、《律師見證書》、《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協(xié)議》、《中國工商銀行轉(zhuǎn)賬憑證》、《法律服務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fā)票等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馮某某等與被告袁某、被告孫某于2017年7月7日簽訂的《房地產(chǎn)借款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雖原告馮某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出借給被告袁某15萬元,但原告馮某某自認同時又收取了被告袁某1,875元,故借款金額應認定為148,125元。被告袁某、被告孫某未按期返還原告馮某某借款顯屬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現(xiàn)原告馮某某要求被告袁某、被告孫某共同返還借款本金148,125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根據(jù)雙方約定,如被告袁某、被告孫某違約,應向原告馮某某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每日逾期還款本金的0.065%即年利率23.4%計算,故原告馮某某要求被告袁某、被告孫某共同支付上述借款的違約金(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23.4%計至清償之日止),此項訴訟請求與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另外,雙方在合同中對律師代理費一節(jié)有明確約定,現(xiàn)因被告袁某、被告孫某違約而致原告馮某某提起訴訟,原告馮某某被告袁某、被告孫某共同支付律師代理費10,500元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某、被告孫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袁某、被告孫某共同返還原告馮某某借款本金148,125元;
二、被告袁某、被告孫某共同支付原告馮某某上述借款的違約金,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23.4%計至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袁某、被告孫某共同支付原告馮某某律師代理費10,500元;
以上一至三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9.25元,由被告袁某、被告孫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程麗華
書記員:周??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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