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輝、蔡欣,河北尅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焦某某。
被告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利濤,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喜軍,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營業(yè)部。負責人梁永興,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亞軍,該公司員工。
被告鄭繼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住代表人劉少暉,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洋,山西智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連云港市金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增書,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京龍,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榆支公司。
代表人王永亮,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卞福錄、尹高峰,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焦某某、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營業(yè)部、鄭繼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連云港市金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榆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由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欣,被告焦某某,被告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喜軍,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營業(yè)部的委托代理人胡亞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洋,被告連云港市金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京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榆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福錄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鄭繼成,被告平定德運昌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孫陳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23時25分許,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縣南高鄉(xiāng)徐家營村二胡同16號駕駛人焦某某駕駛冀A×××××、冀A73K9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是焦某某通過分期付款方式在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的車輛,并登記在該公司名下,該車的主、掛車均在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營業(yè)部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共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550000元),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駛至石家莊方向323KM+412M處時,因超載、超速和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在左側第一行車道與河北省南宮市大村鄉(xiāng)北馮村91號駕駛人馮某某駕駛的京A×××××東風重型倉柵式貨車(該車是馮某某購買的車輛,掛靠北京眾祥順通科技有限公司經營,在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200000元)追尾相撞,導致京A×××××重型倉柵式貨車車頭翹起擠壓著前方天津市津南區(qū)咸水沽鎮(zhèn)南洋村7-4-7號駕駛人柴俊利駕駛戴樹祥的津K×××××東風小型普通客車在第一行車道與山西省平定縣東回鎮(zhèn)木槽村242號駕駛人張玉紅駕駛的晉C×××××、晉C8628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是鄭繼成購買的車輛,掛靠平定德運昌物流有限公司經營,主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主、掛車還共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1050000元)追尾相撞、車廂尾部與江蘇省連云港市東??h黃川鎮(zhèn)勝昔村七組19-15號駕駛人孫陳駕駛的蘇G×××××、蘇GQ729掛陜汽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是孫陳通過分期付款方式在連云港市金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的車輛,主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榆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主、掛車還共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550000元)刮擦,造成五車不同程度損壞,津K×××××客車駕駛人柴俊利和乘車人劉海強、宋彥清、高偉軍死亡,乘車人王欣受傷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了冀公高交認字[2013]第13980222014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焦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馮某某、張玉紅、孫陳共同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柴俊利、劉海強、宋彥清、高偉軍、王欣無責任。對此認定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榆支公司認為其承保的蘇G×××××、蘇GQ729掛貨車在第二車道正常行駛,在一瞬間遭遇了在第一行車道內發(fā)生事故的車輛越過實線發(fā)生碰撞,蘇G×××××、蘇GQ729掛車不應承擔事故的責任;其他當事人未提出異議。
原告現主張車輛損失85000元(原告提供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確定京A×××××車的損失為:更換配件80956元、維修項目5000元、殘值956元,估損金額85956元)、公估費8500元(原告提供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收取京A×××××車公估費8500元的發(fā)票)、交通費3000元(原告稱為委托評估、領取評估報告、協(xié)同檢驗保險標的、立案等支付了該費用,但未提供其他證據)等損失96500元。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主張的損失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未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鑒定資質,沒有當事人的簽字;勘驗人應為兩人勘驗,公估報告顯示為一人;該公估報告未顯示委托人,非經法院及雙方當事人委托;沒有實際維修發(fā)票,換件的價格高于市場價格,殘值作價過低,公估的金額也只是公估價格,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公估費為間接損失,不屬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原告未提交交通費票據,且交通費不屬財產損失案件賠償項目,不應支持。被告雖對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分期付款購銷汽車合同、公證書、保險單、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等證實。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22014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焦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馮某某、張玉紅、孫陳共同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他人無責任。作為肇事司機、車輛實際所有人的焦某某,應對該事故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玉紅是在提供勞務時致他人受損的,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由接受勞務的鄭繼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平定德運昌物流有限公司作為掛靠單位,應當與車主鄭繼成承擔連帶責任。
焦某某分期付款購買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車輛、孫陳分期付款購買連云港市金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車輛,焦某某、孫陳沒有相應的運營資質,而是借用出賣人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連云港市金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運營資質進行經營,此種情況下,雖然形式上為分期付款購買車輛保留車輛所有權的交易方式,其實質仍為一種掛靠經營。即使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連云港市金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未收取車款之外的服務費,但是這種無償掛靠,緣于雙方存在著各種利益關系,如親友關系、上下級關系、買賣關系等,也視為運行利益。故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連云港市金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車輛經營者焦某某、孫陳既是分期付款購買車輛關系,也是掛靠關系,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分別與車輛經營者焦某某、孫陳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保險公司提出超載免賠的問題,保險公司未在投保單首頁最顯著的位置用紅色四號以上字體增加“責任免除特別提示”并且也沒有投保人手寫的“經保險人明確說明,本人已了解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并簽名的情形,故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況且,本案當事人投保了不計免賠險,免責條款中同時又約定了免賠率的,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沒有對哪個條款應該優(yōu)先適用作出明確約定,則應推定上述條款為《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條款”,按照有利于保險相對人的一方進行解釋和適用。本事故造成四死一傷、五車受損,為特大交通事故,被害人傷亡摻重,此情形下因“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條款”,應作出有利于被害人的解釋和適用。綜上,保險公司提出的超載應當免賠10%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是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受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的委托作出的,被告雖對此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視為其默認該公估報告,按此報告原告的車損在扣除殘值后確定為85000元。原告主張的公估費8500元是原告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的證據證實,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沒有證據,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93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營業(yè)部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給原告財產損失4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榆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各先行賠付給原告財產損失2000元。根據當事人在此事故中的責任情況,確定焦某某承擔51%的責任,馮某某承擔8%的責任,鄭繼成承擔21%的責任,孫陳承擔20%的責任。被告焦某某尚應賠償給原告(93500元-8000元)×51%=43605元(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營業(yè)部已在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550000元內全額賠付給其他受害人),被告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鄭繼成應賠償給原告(93500元-8000元)×21%=17955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賠付給原告17955元,其共應賠付給原告19955元。被告孫陳應賠償給原告(93500元-8000元)×20%=171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榆支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賠付給原告17100元,其共應賠付給原告19100元。被告馮某某應自負(93500元-8000元)×8%=684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石家莊營業(yè)部賠付給原告馮某某4000元。
二、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焦某某賠償給原告馮某某43605元;被告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賠付給原告馮某某19955元。
四、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榆支公司賠付給原告馮某某19100元。
五、駁回原告馮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8元,由被告焦某某負擔1090元,被告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鄭繼成負擔448元;孫陳負擔428元;原告自負1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一并將上訴費交納到本院指定的賬戶(賬戶名稱:井陘縣人民法院;賬號:91×××91;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陘縣支行;注明一審案件號。執(zhí)行款也打入該帳戶),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不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永生 審 判 員 仇春燕 陪 審 員 董曉紅
書記員:付春麗 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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