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南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宗仿,上海瀚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夏瑩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雪松,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蔚,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興鋒,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強生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負責人:陳放,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成淋。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負責人:劉祖疆,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智勇。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夏瑩穎(以下簡稱被告一)、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二)、上海強生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三)、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四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3,040.4元、護理費1,200元(40元/天×30天)、營養(yǎng)費900元(30元/天×30天)、誤工費7,260元(2,420元/月×3個月)、鑒定費900元、衣物損500元、交通費1,000元、修車費900元、律師費2,000元。3、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其中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三和被告四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二、被告四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超出保險范圍的再由被告一和被告三承擔。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由審判員楊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宗仿、被告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蔚、被告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成淋、被告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智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一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基于庭審查明的事實,原告訴稱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損害情況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原告的訴請,本院依法處理。本案中,被告一作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車主,被告三作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車主,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二作為涉案肇事車輛(滬B3XXXX)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被告四作為涉案肇事車輛(滬FMXXXX)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分別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依法向原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馮某某醫(yī)療費人民幣1,520.2元、護理費人民幣600元、營養(yǎng)費人民幣450元、誤工費人民幣3,630元、鑒定費人民幣630元、衣物損人民幣100元、交通費人民幣150元、修車費人民幣450元。
二、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馮某某醫(yī)療費人民幣1,520.2元、護理費人民幣600元、營養(yǎng)費人民幣450元、誤工費人民幣3,630元、衣物損人民幣100元、交通費人民幣150元、修車費人民幣450元。
三、被告夏瑩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馮某某律師費人民幣1,400元。
四、被告上海強生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馮某某鑒定費人民幣270元、律師費人民幣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被告夏瑩穎負擔人民幣7元、被告上海強生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楊??斌
書記員:毛志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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