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李文策、張勤,河北德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皇島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民族路190號。
法定代表人戚少懷,總經理。
被告賈某某,無業(yè)。
原告馮某訴被告秦皇島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二建公司)、賈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畢海波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及委托代理人張勤、被告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秦皇島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賈慧洪通過胡廣民找原告,為北戴河開灤煤礦療養(yǎng)院工程鑲瓷磚。2012年4月1日,現場管理人員胡廣民給原告出具了《完工證》一份,載明:“馮某組開灤4號樓鑲磚工程量:墻磚1618.2平方米×36元/平方米=58255.2元。地磚(含衛(wèi)生間)1276.5平方米×15元/平方米=19147.5元。踢腳線972米×5元/米=4861元。合計82261元。經手人胡廣民”。原告稱,該工程被告二建公司是承包方,被告賈某某是分項的承包人。被告共給過兩次錢,第一次給了20000元,第二次是2013年春節(jié)前給了32000多,現尚欠30000元未付。要求被告被告二建公司、被告賈某某給付人工費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出具完工證的第二日(2012年4月2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原告提交:
《完工證》一份。證明該工程是二建公司作為承包方,賈某某作為分項的承包人,胡廣民系賈某某的現場管理人員。
被告賈慧洪稱,原告所說的施工過程屬實。對《完工證》無異議。我是掛靠在二建公司的。我是利用秦皇島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來承攬工程。我向二建公司每年交納10萬元掛靠費用。欠款金額不屬實。我一共給了原告四次,從工地給了兩次,每次10000元,2012年年底給了20000元。2013年2月份給了30000多,最后一次給錢的時候原告在條上寫明余款10000元,原單據全部作廢?!妒論肺伊粢宦摚o原告一聯。因為質量問題,所以扣了原告10000元,不是不給,是修完再給原告。
被告賈慧洪提交:《收據》一份,載明:“2013年2月7日,今收到2013年2月7號支付開灤馮某組人工費人民幣叁萬貳仟貳佰陸拾元整。¥32260。原單據全部作廢余款壹萬元整。收款人馮某,交款人曹淑華”。
原告對《收據》上馮某的簽字以及收到32260元無異議,對收據上記載的“余款壹萬元整”不認可,是不真實的。我沒有拿《收據》的第二聯,當時我簽完字就走了,簽字時沒有“余款壹萬元整”這句話。不申請對“余款壹萬元整”和簽名的先后形成順序進行鑒定。原告對被告尚欠人工費30000元未提交相關證據。
被告二建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其放棄對原告及被告賈慧洪的陳述、舉證進行抗辯、質證的權利。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施工尚欠人工費的事實存在。原告未提交被告尚欠其人工費30000元的證據,被告二建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其放棄對原告及被告賈慧洪的陳述、舉證進行抗辯、質證的權利,原告要求被告二建公司承擔給付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賈慧洪認可尚欠原告10000元人工費,原告對《收據》上寫明“余款壹萬元整”有異議,但不申請對“余款壹萬元整”和原告簽名的先后形成順序進行鑒定,原告主張被告尚欠人工費30000元的證據不足,應認定被告欠原告人工費10000元。被告未給付原告人工費,應支付欠款利息,被告應自2013年2月7日起給付原告欠款10000元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秦皇島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賈慧洪給付原告馮某人工費10000元,并自2013年2月7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支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上述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秦皇島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賈慧洪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畢海波
書記員:尚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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