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小峰,湖北盈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諶某。
原告馮某某訴被告諶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帆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小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諶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的證據形式、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證明本案有關事實,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
依當事人陳述、舉證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認定本案如下事實:
2016年7月,被告諶某多次向原告馮某某借款,原告先后七次通過支付寶或銀行卡向被告的支付寶賬戶轉賬50000元,其中7月9日8000元、7月10日10000元、7月14日10000元、7月19日3000元、7000元、7月29日2000元、7月30日10000元。2016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內容為“本人諶某今借馮某某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身份證××。借款日期2016、9、4。還款日期2017、9、4?!彪p方未約定借款利息。
本院認為:原告馮某某與被告諶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被告應當向原告清償借款。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諶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馮某某借款50000元。
如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帆
書記員:汪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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