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馮彬。
申請人:張姍姍。
以上二申請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華榮,系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特別授權。
以上二申請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佳麗,系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系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周某某。
被申請人:解美英。
申請人馮彬、張姍姍與被申請人周某某、解美英實現(xiàn)擔保物權糾紛一案,申請人馮彬、張姍姍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周某某、解美英的銀行存款340000元采取凍結的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申請人馮彬以自有的別克牌小型轎車(車牌號鄂B×××××)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周某某、解美英的銀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銀行存款凍結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期限為三年。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余俊
書記員:郭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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