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某
馮某某
魏建恒(河北美東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馮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魏建恒,河北美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馮某某因與馮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09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3年8月30日寺家莊派出所出據的證明明確寫明“2013年4月17日下午17時馮某某將馮某某毆打致傷”。這足以說明被上訴人1、頭部外傷;2、耳部外傷;3、右拇指指間關節(jié)脫位;4、多處軟組織損傷均為馮某某非法行為所致,對此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審判決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修車費、交通費的數額等均是依據相關票據和實際情況依法裁量,符合事實和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上訴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4元由上訴人馮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2013年8月30日寺家莊派出所出據的證明明確寫明“2013年4月17日下午17時馮某某將馮某某毆打致傷”。這足以說明被上訴人1、頭部外傷;2、耳部外傷;3、右拇指指間關節(jié)脫位;4、多處軟組織損傷均為馮某某非法行為所致,對此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審判決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修車費、交通費的數額等均是依據相關票據和實際情況依法裁量,符合事實和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上訴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4元由上訴人馮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榮水
審判員:孟志剛
審判員:顏景山
書記員:郭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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