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甲
馮某乙
李振中(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
馮某丙
李書興(河北武安上團城鄉(xiāng)法律服務所)
任某
史來昌
原告馮某甲。
原告馮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丙。
委托代理人李書興,武安市上團城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任某。
委托代理人史來昌。
原告馮某甲、馮某乙與被告馮某丙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第三人任某參加訴訟,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甲、馮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振中、被告馮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書興、第三人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來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繼承開始后,無遺囑或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本案訴爭房產系被繼承人馮新有與第三人任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繼承所得,依法應系其夫妻共同財產,但鑒于第三人任某明確表示放棄對訴爭房產的實體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意思自治原則,本案訴爭房產即應按照被繼承人馮新有個人遺產來處理。而二原告作為被繼承人馮新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對該房產的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或主要撫養(yǎng)義務。被告馮某丙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被繼承人馮新有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對被告馮某丙所持由其對馮新有盡了全部或主要扶養(yǎng)義務,應享有部分繼承權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馮某丙所持對房產過戶違法的異議,其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本院對被告該抗辯理由難以支持。由于任某與本案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被依法通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被告對第三人任某訴訟主體資格提出的異議亦不能成立。被告無任何正當理由占有訴爭房產權利證書,依法應將權利證書返還給房產權利人即該房產合法繼承人二原告馮某甲、馮某乙。綜上,二原告要求依法繼承訴爭房產及要求被告返還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依法予以支持。關于二原告的繼承份額,依法應當各繼承訴爭房產的50%份額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四項 ?、第十八條 ?第三項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 ?第一款 ?、第三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登記于被繼承人馮新有名下的位于武安市武安鎮(zhèn)河北岸1號房產一處(房屋所有權證號為507927)由原告馮某甲、馮某乙共同繼承,二原告馮某甲、馮某乙各繼承該房產50%份額;
二、被告馮某丙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馮某甲、馮某乙返還登記于被繼承人馮新有名下的位于武安市武安鎮(zhèn)河北岸1號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一本(證號507927)。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馮某丙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繼承開始后,無遺囑或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本案訴爭房產系被繼承人馮新有與第三人任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繼承所得,依法應系其夫妻共同財產,但鑒于第三人任某明確表示放棄對訴爭房產的實體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意思自治原則,本案訴爭房產即應按照被繼承人馮新有個人遺產來處理。而二原告作為被繼承人馮新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對該房產的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或主要撫養(yǎng)義務。被告馮某丙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被繼承人馮新有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對被告馮某丙所持由其對馮新有盡了全部或主要扶養(yǎng)義務,應享有部分繼承權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馮某丙所持對房產過戶違法的異議,其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本院對被告該抗辯理由難以支持。由于任某與本案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被依法通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被告對第三人任某訴訟主體資格提出的異議亦不能成立。被告無任何正當理由占有訴爭房產權利證書,依法應將權利證書返還給房產權利人即該房產合法繼承人二原告馮某甲、馮某乙。綜上,二原告要求依法繼承訴爭房產及要求被告返還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依法予以支持。關于二原告的繼承份額,依法應當各繼承訴爭房產的50%份額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四項 ?、第十八條 ?第三項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 ?第一款 ?、第三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登記于被繼承人馮新有名下的位于武安市武安鎮(zhèn)河北岸1號房產一處(房屋所有權證號為507927)由原告馮某甲、馮某乙共同繼承,二原告馮某甲、馮某乙各繼承該房產50%份額;
二、被告馮某丙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馮某甲、馮某乙返還登記于被繼承人馮新有名下的位于武安市武安鎮(zhèn)河北岸1號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一本(證號507927)。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馮某丙承擔。
審判長:張少華
審判員:侯東梅
審判員:劉紅燕
書記員:王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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