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香河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香河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國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香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凌云,河北寶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馮某、吳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吳國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2016)冀1024民初19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馮某、吳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是欠條上并未書寫有“吳某某”名字,上訴人馮某有書寫能力,吳某某小學三年級沒念完,寫字十分費勁,也從未打過欠條,馮某不可能讓吳某某代寫欠條。欠條上的欠款人是馮某,但并非馮某書寫,吳某某不是欠款人也沒有簽名。法律規(guī)定,非經委托或追認,代寫的欠條無效。2016年1月16日,二上訴人在一起,沒有機會和被上訴人接觸,不可能書寫欠條。二是上訴人馮某、吳某某至今沒有收到過選定筆跡鑒定機構和到北京生物證科學司法鑒定所進行筆跡鑒定的書面通知,程序違法。三是一審判決上訴人馮某、吳某某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違反法律規(guī)定。
本院認為,一審中,被上訴人吳國東提交了香河縣人民法院鑒定通知書,上訴人吳某某承認其見過,當時香河法院電話通知去取,其沒有時間,后香河法院給其郵寄到家,沒有看就給扔了。二審中,上訴人吳某某陳述鑒定通知書至今都沒有收到,與其一審陳述相矛盾,且未提交證據足以推翻其一審中自認,本院對上訴人馮某、吳某某主張未收到鑒定通知書不予支持。上訴人馮某、吳某某主張2016年1月16日簽訂欠條時吳某某不在場,該欠條不是吳某某書寫,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吳某某簽訂欠條不在場,本院不予采信。在一審中,被上訴人吳國東申請司法鑒定,上訴人馮某、吳某某接到通知后未按時間到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程序終止,上訴人馮某、吳某某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主張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馮某、吳某某視為放棄筆跡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審中,上訴人馮某、吳某某申請對欠條進行鑒定,無法定理由,本院不予準許。上訴人馮某與上訴人吳某某系夫妻關系,上訴人吳某某代寫欠條不侵犯第三人權益,合法有效。本案系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違約金計算方法,被上訴人吳國東主張逾期付款損失,一審法院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馮某、吳某某主張按自然人借款和民間借貸法律規(guī)定,不應支付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馮某、吳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080元,由上訴人馮某、吳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欣 代理審判員 張振波 代理審判員 李成佳
書記員:于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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