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馮清明,女,生于1987年4月4日,漢族,經(jīng)常居住地湖北省巴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成呈,湖北陳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梁某,男,生于1986年3月4日,漢族,住湖北省巴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建華,巴東縣陽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權代理。
上訴人馮清明因與被上訴人宋梁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13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汪清淮
審判員 胡明
審判員 王穎異
書記員: (兼)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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