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文濤,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蒙維會,唐山市路南區(qū)永紅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博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系被告女兒)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馬文濤、被告孫某某委托的訴訟代理人蒙維會、孟博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馮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45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7年2月,被告向原告聲稱自己要進行網絡投資,并向原告借款,原告遂通過手機銀行向被告在中國工商銀行的賬號為×××的賬戶轉款45000元。2018年年中,由于原告家中有事急用錢,故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非但沒有及時向原告還款,反而將原告的電話拉黑,拒絕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還款。
孫某某辯稱,一、原告的訴請證據不足,而且與客觀事實不符,原被告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二、本案原告訴訟主體依法不適格。因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且原告證據不足,因此本案作為民間借貸的原告主體不適格,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或駁回原告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12日,王立娟通過手機銀行的形式向被告轉款45000元。同日,被告向劉海林轉賬108000元。2017年2月13日,劉海林向北京易云商貿有限公司轉賬45000元。2018年9月24日,王立娟出具聲明:“2016年起,因表姐馮某某使用需要,我用自己的身份證件在中國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卡號為×××。銀行卡辦理以來,一直是馮某某在使用,賬戶內資金都是馮某某所有。該銀行卡內資金發(fā)生的債權糾紛,與我無關,權益屬于馮某某,其有權單獨起訴主張債權?!?/p>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其應就借貸金額、期限、款項的交付、利息等借貸的合意及借貸事實的發(fā)生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45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調解不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馮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25元,減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馮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征
書記員: 王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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