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馮石某,退休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浠水縣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縣清泉鎮(zhèn)車站大道166號。
法定代表人汪華,局長。
委托代理人黃浩,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
上訴人馮石某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679號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原審認為,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審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不應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本案中,馮石某與浠水縣公路管理局所訟爭的勞動爭議糾紛,其訴訟請求經(jīng)法院審理后,雙方已自愿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該調解書業(yè)已發(fā)生法律效力。馮石某現(xiàn)就同一當事人和同一法律關系再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依據(jù)的事實,已在前一案件中所包含,現(xiàn)再以同一事實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制度,若認為原生效裁判處理不當,可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申請再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㈤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馮石某的起訴。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馮石某與浠水縣公路管理局所訟爭的勞動爭議糾紛,雙方已自愿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該調解書雙方已簽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實際履行?,F(xiàn)馮石某就生效的調解書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應受理;若認為原生效裁判處理不當,可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申請再審。同時,馮石某起訴浠水縣公路管理局,要求對方將企業(yè)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證換成事業(yè)單位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證的訴訟請求,亦不屬民事受案范圍。
綜上,上訴人馮石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得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楊 靜 審判員 倪志勇 審判員 朱 衛(wèi)
書記員:劉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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