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某
劉光榮(河北沙洲律師事務所)
馮某某
張廣林
劉偉(河北高俊霞律師事務所)
原告馮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光榮,河北沙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農民。
被告張廣林。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劉偉,河北高俊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某某訴被告馮某某、張廣林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秀春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光榮、被告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訴爭的座落在范莊村北,東至范洪林、西至馮兆臣、南至道、北至地的三間房屋及院落系對原告錯案平反后的補償,補償是對原告?zhèn)€人的,至于在申請書中家庭成員列有被告馮某某名字,但不能證明其獲得所有權,因此原告擁有該房屋及院落所有權。被告馮某某、張廣林占據(jù)東邊一間半房屋及院落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其行為構成對原告行使權利的妨礙,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馮某某、張廣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從原告馮某某所有的房屋及院落(座落在范莊村北,東至范洪林、西至馮兆臣、南至道、北至地)中搬出。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被告馮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訴爭的座落在范莊村北,東至范洪林、西至馮兆臣、南至道、北至地的三間房屋及院落系對原告錯案平反后的補償,補償是對原告?zhèn)€人的,至于在申請書中家庭成員列有被告馮某某名字,但不能證明其獲得所有權,因此原告擁有該房屋及院落所有權。被告馮某某、張廣林占據(jù)東邊一間半房屋及院落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其行為構成對原告行使權利的妨礙,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馮某某、張廣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從原告馮某某所有的房屋及院落(座落在范莊村北,東至范洪林、西至馮兆臣、南至道、北至地)中搬出。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被告馮某某負擔。
審判長:胡秀春
書記員:朱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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