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醫(yī)生,住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龍銀林,湖北文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610581649。
被告:南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醫(yī)生,住浠水縣。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南翔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龍銀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南翔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馮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8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2月份,被告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在原告處借款20000元,約定同年8月份還款,利息按月利率2分計算,并出具借據(jù)1份。履行期屆滿后,被告未償還該款,經(jīng)雙方結(jié)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8000元,并于2015年7月29日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據(jù)一份,約定同年10月還款。但逾期后,被告仍然分文未付,該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提出上述之訴求。
原告馮某某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1、原告馮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被告南翔的戶籍證明各1份。證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是適格的訴訟主體。2、被告南翔出具的借條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合同雙方應當嚴格按照約定誠信履行,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處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據(jù),雙方間形成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而被告逾期未還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被告理應依約償還該款。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南翔在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抗辯權(quán)利,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南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清償原告借款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計250元,由被告南翔承擔,亦限上述付款時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 娟
書記員:張自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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