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錦帥,河北新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某。
委托代理人:舒闖,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公司。
地址:辛集市北區(qū)教育路東側麗園街北側樓北端一、二層。
組織機構代碼:XXXXXX。
負責人:張杰,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禮晨、邢佳馳,該公司職員。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謝某某、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高麗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錦帥,被告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舒闖、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禮晨、邢佳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結。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25日,原告騎著電車從吳家莊回辛集,原告由北向南行駛,行駛到辛集市壘頭橋北時,被告駕駛冀XXXXXX號面包車從后方追尾撞傷原告,導致原告受傷,電動車損毀。此事故經(jīng)辛集市交警隊作出事故認定,認定謝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馮某某無責任。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其中1、醫(yī)療費12002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24天=2400元;3、誤工費154元/天×159天=24486元;4、護理費,護理人為原告女兒馮曉華,133.3元/天×24天=2720元;5、傷殘賠償金26452元/年×17年×14%=62241.76元;6、傷殘鑒定費800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被告謝某某辯稱,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其他的訴求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同意賠償,被告已經(jīng)賠付原告20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本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應扣除此案中另一方交強險無責范圍,應扣除15%非醫(yī)保用藥。訴訟費、鑒定費不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謝某某駕駛冀XXXXXX小型普通客車,沿安新線由北向南行駛至S233-065燈桿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馮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馮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辛集市交警隊作出辛公交認字【2015】第1301810116號事故書認定,謝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馮某某無責任。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交了如下證據(jù):醫(yī)療費票據(jù)、病歷、費用清單、診斷證明、原告所在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聘任書、銀行流水、所在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護理人事故前三個月的工資表、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勞動合同、傷殘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原告的戶口本、原告名下房產(chǎn)證。
被告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為,醫(yī)療費票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應剔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誤工費有異議,原告已經(jīng)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公司未提供返聘合同,銀行流水不能證明是發(fā)放的工資,為提供完稅證明,認可按農(nóng)林牧漁業(yè)計算90天。護理費認可住院期間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有異議,按2015年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17年,認可賠償系數(shù)按12%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3000元。營養(yǎng)費不認可,未提供營養(yǎng)花費的票據(jù)。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
被告謝某某的質證意見同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
另,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謝某某已賠付原告馮某某20000元。
本院認為,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2015】第1301810116號事故認定書,事故責任劃分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合理合法損失應予賠償。關于損失原告要求的醫(yī)療費正規(guī)醫(yī)院票據(jù)記載為119959元。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殘疾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自定殘之日起…..計算?!痹鏋?952年出生,定殘日為2016年3月28日,應按16年計算殘疾賠償金為26152元/年×16年×14%=585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支持3000元。關于誤工費,原告未提交完稅證明,比照批發(fā)零售業(yè)標準計算至評殘前一天,誤工費為38161元/年÷365天×154天=16016元;護理費,比照商務服務業(yè)標準計算住院期間為40278元/年÷365天×24天=2640元。關于營養(yǎng)費,病歷記載需加強營養(yǎng),本院支持住院期間每天30元共計30元/天×24天=720元。綜上,原告損失為1、醫(yī)療費11995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3、誤工費16016元;4、護理費2640元;5、殘疾賠償金5858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7、鑒定費800元;8、營養(yǎng)費720元。以上共計204115元。
被告謝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1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馮某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在交強險110000元傷殘賠償金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0236元,以上保險公司共賠償原告10000元+80236元=90236元。此次事故謝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剩余部分損失應由謝某某賠償,扣除已經(jīng)給付20000元,謝某某應賠償原告204115元-90236元-20000元=93879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馮某某各項損失共計90236元。(此款直接賠付到原告馮某某銀行卡、銀行卡號附后)
二、被告謝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馮某某各項損失共計93879元。
三、駁回原告馮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被告謝某某負擔;保全費1270元,由被告謝某某負擔795元,原告馮某某負擔4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麗英
書記員: 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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