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保定市蠡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靖娟,河北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任丘市。
原告馮某與被告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靖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76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2月7日,被告在原告處購買價值7600元的乳膠貨物,并向原告出具欠據(jù)一份,該筆貨款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拖欠未果。據(jù)此,特起訴至貴院,以達上列請求。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未提交書面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2月7日,被告李某某在原告馮某處購買價值7600元的乳膠,并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條欠膠款柒仟陸佰元7600元李某某2016.2.7號”。原告馮某稱經多次催要,被告欠原告貨款7600元至今未給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審理中,依原告馮某的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9)冀0635民初1822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凍結被告李某某銀行存款7600元(未足額凍結)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馮某購買乳膠所欠貨款7600元,有被告李某某簽名的欠條予以證實,故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被告李某某收到貨物后未及時履行給付貨款義務,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清償責任。
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依法應當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馮某貨款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保全費96元,共計121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正方
書記員: 孔衛(wèi)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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