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6日,漢族,河南省光山縣人,農民,常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宗權(特別授權),湖北勇鑫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國政(特別授權),湖北勇鑫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四川省君源水電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qū)武侯大道雙楠段30號協(xié)力苑1棟2單元3樓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000744699766G。法定代表人:李軍,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崇新(特別授權),湖北廣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沛(特別授權),湖北廣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馮某某訴被告四川省君源水電建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7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于2018年8月1日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馮某某申請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馮某某撤訴。本案受理費4492元,減半收取計2246元,由原告馮某某負擔。
審判員 劉曉風
書記員:杜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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