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尼勒克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尼檢一部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冶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412819******141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新疆尼勒克縣科克浩特浩爾蒙古鄉(xiāng)**村**路**號,住所地與戶籍地一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尼勒克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尼勒克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經(jīng)尼勒克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4月17日被尼勒克縣公安局逮捕。經(jīng)尼勒克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尼勒克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無前科。
本案由尼勒克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0時7分許,冶某某駕駛新F*****號小型轎車沿S315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15OKM+307M路段時,將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喬某某碰撞,造成行人喬某某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5?日,尼勒克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第65412812020000000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冶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告人冶某某與被害人家屬簽署并履行了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并簽署了交通事故諒解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冶某某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冶某某、喬某某、蘇某某??谛畔⒈?,結(jié)婚證,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意見告知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蘇某某的證人證言。
3.被告人冶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報告書、尸檢報告書、車輛鑒定報告書等鑒定意見。
5.尼勒克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冶某某主觀方面為過失,其犯罪行為侵犯了交通運輸安全,客觀方面實施了超速駕駛行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冶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冶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尼勒克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明敏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電?31****6670
2.案卷材料和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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