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隆化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謝萬利,河北王樹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8201610343640。被告:隆化縣八達營鄉(xiāng)白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隆化縣八達營鄉(xiāng)白某某村。法定代表人:白春生,主任。
原告冷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資4830元,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和2015年原告給被告修建自來水和建水泥道,累計欠工資4830元。請求被告支付此款。隆化縣八達營鄉(xiāng)白某某村村民委員會未答辯。
原告冷某某與被告隆化縣八達營鄉(xiāng)白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冷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謝萬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隆化縣八達營鄉(xiāng)白某某村村民委員會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本院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給被告建自來水管道、鋪設水泥路面,被告理應支付相應的勞務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隆化縣八達營鄉(xiāng)白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冷某某勞務費4830元.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書記員:周安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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