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河北省灤平縣人,住河北省承某市灤平縣。
委托代理人:王蘭青,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平,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承某殼牌石油有限公司灤平縣王家溝加油站,住所地:灤平縣王家溝村。
法定代表人:紀克的,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譽潔,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原告凡某某訴被告承某殼牌石油有限公司灤平縣王家溝加油站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凡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凡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凡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凡某某負擔。
審判長 盧紀伶
人民陪審員 劉靜
人民陪審員 董立新
書記員: 郭雅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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