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信浉檢公訴訴刑抗〔2019〕5號
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以(2018)豫1502刑初161號書對被告人雷**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判決:被告人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如下:
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沒有正當理由協(xié)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被害人張**被騙錢款中121000元經多人多次劃轉后轉入吳**賬戶,并由被告人雷**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在境外取出,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價值達到1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而一審法院判決中認定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明顯是對被告人雷**犯罪事實的錯誤認定。
二、法院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雷**在本案中沒有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法院一審判決基于對事實的錯誤認定,對被告人雷**減輕至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并免予刑事處罰,屬適用法律明顯不當,從而導致量刑畸輕。
綜上所述,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雷**犯罪情節(jié)輕微并免予刑事處罰,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雷**現取保候審于家中。
2.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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