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定檢一刑抗〔2019〕3號
定安縣人民法院以(2019)瓊9021刑初217號書對被告人曾某甲、曾德杰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和故意傷害罪作出一審判決:曾某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曾德杰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吳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總和刑期二年三個月,罰金10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罰金10000元。
被告人曾德杰于2019年12月25日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被告人曾德杰在審查起訴期間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一審法院判處刑罰后又反悔,導致量刑不當,理由如下:
被告人曾德杰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販賣毒品1次及0.46克,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未滿五年再犯販賣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本院在被告人曾德杰認罪認罰的基礎上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的量刑建議,一審法院采納了本院的量刑建議。在案件事實證據(jù)均沒有發(fā)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被告人曾德杰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屬于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起上訴,認罪動機不純。本院認為,被告人曾德杰對認罪認罰反悔,故一審時認罪認罰從寬情節(jié)依法不應再適用,應對其處以更重的刑罰。
綜上所述,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少寧
書??記??員:王??清
2019年12月27日
附:被告人曾德杰現(xiàn)羈押于定安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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