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隴南市徽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徽檢公訴訴刑抗〔2020〕1號
?徽縣人民法院以(2020)甘1227刑初21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做出判決,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未采納我院量刑建議,且未在判決前告知我院調(diào)整量刑建議,適用法律有誤,程序不當。理由如下:
1判決未采納量刑建議,也未說明理由和依據(jù),適用法律錯誤
被告人何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其血液酒精含量83.19mg/100ml,達到追訴標準,因其有無證駕駛和發(fā)生事故撞壞了路邊停放的三輪車兩項從重處罰情節(jié),我院決定起訴。同時該案具有以下從輕量刑情節(jié):一是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當從輕處罰;二是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三是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情節(jié)較輕,可從輕處罰;四是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鑒于上述情節(jié),我院提出了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本案不存在上述五種情形,理由有三:一是被告人何某某在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簽訂了具結書,同意我院量刑建議及適用速裁程序;二是在庭審時被告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確認了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和自愿性;三是法院判決認定了我院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另,“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40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采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jù)”。據(jù)此,法院判決既未采納量刑建議,也未說明理由和依據(jù),適用法律有誤。
二、本案未在判決前告知我院調(diào)整量刑建議,程序不當
“指導意見”第4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diào)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認為調(diào)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shù)?,應當予以采納;人民檢察院不調(diào)整量刑建議或者調(diào)整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上述司法文件說明,法院在不采納量刑建議時有向檢察機關告知的義務,檢察機關有調(diào)整量刑建議的權利。本案審理中,法院在未采納量刑建議時,未在判決前建議我院調(diào)整量刑建議,程序不當。
綜上所述,徽縣人民法院(2020)甘1227刑初21號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有誤,程序不當。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隴南市徽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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