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萊市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蓬檢公訴訴刑抗〔2019〕1號
蓬萊市人民法院以(2018)魯0684刑初292號判決書對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一案判決: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量刑畸輕,理由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宋某某具有三種從重處罰的情形,除坦白外,再無其他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對其判處緩刑屬量刑畸輕。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應予糾正。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蓬萊市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現居住于蓬萊市**村**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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