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書
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以(2019)冀0903刑初193號書對被告人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涉嫌包庇罪一案判決: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唐某甲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唐某乙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唐某乙的行為不構成自首,理由如下:自首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而唐某乙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其投案的原因為替龐某某頂罪,被偵查機關識破后也未如實供述,稱其去頂罪是受到龐某某指使,一直到第六次筆錄才如實供述說是受到唐某甲的指使。
綜上所述該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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