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寧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中寧檢二部訴刑抗〔2020〕1號
中寧縣人民法院以(2020)寧0521刑初129號刑事判決書對原審被告人康某詐騙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康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理由如下:
原審被告人康某犯罪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和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明確表示已知悉相關(guān)法律后果,并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的量刑建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康某并未提出異議,判決書采納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對康某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判決后,康某在證據(jù)沒有發(fā)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以判決書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請求改判并對其從輕處罰??的?/span>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后,無正當理由反悔,再利用“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提出上訴,屬于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表明其并未徹底認罪悔罪,其行為已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兩高三部《關(guān)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七條中關(guān)于認罪認罰制度的相關(guān)適用條件,不應(yīng)認定其認罪認罰并對其從寬處罰。
綜上所述,中寧縣人民法院(2020)寧0521刑初129號刑事判決書量刑明顯不當,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寧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附:原審被告人康某現(xiàn)羈押于中衛(wèi)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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