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全檢訴刑抗〔2016〕4號
全椒縣人民法院以(2015)全刑初字第00202號刑事判決書,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行賄一案,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與國家工作人員錢款13萬元,已構(gòu)成行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罰金11萬元。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行賄罪的處罰規(guī)定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修訂后刑法對行賄罪的處罰增加了罰金刑,而該案全椒縣人民法院判決日期為2016年6月30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應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對被告人李某某適用罰金刑,系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司法公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全椒縣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9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