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烏海市海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海南檢一部訴刑抗〔2020〕1號
????烏海市海南區(qū)人民法院以(2019)內(nèi)0303刑初160號判決書對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賈某某、黃某某、馬某某、董某某、顏某某、白某某、鄂某某惡勢力犯罪團伙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一案判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周某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刑期2年;季某某犯尋釁滋事罪、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李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李某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賈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黃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馬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董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顏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白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鄂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量刑過輕,確有錯誤,理由如下:
在庭審前,被告人李某某等12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被告人對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予以認可。
烏海市海南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判決后,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賈某某、黃某某、馬某某、顏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上述8名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后,違背認罰承諾,違反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應(yīng)當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烏海市海南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賈某某、黃某某、馬某某、顏某某的判決不應(yīng)適用認罪認罰從輕處罰。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賈某某、黃某某、馬某某、顏某某現(xiàn)羈押于烏海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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