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wǎng)!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刑事抗訴書(王瑞云、馮某某等2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檢察院

2021-09-21 塵埃 評論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檢察院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普檢一部訴刑抗〔2020〕1號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云08刑初21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王瑞云等2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罪、妨害作證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一案作出判決:王瑞云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史晉川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五萬元。李恩德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五萬元。方亞忠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五萬元。王平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九十萬元。林有付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史晉于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馮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馮志武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戴洪榮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胡祥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林銘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馬??蹬刑幱衅谕叫趟哪炅鶄€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張樹紅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林名學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李林蔚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楊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楊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锬衬撑刑幱衅谕叫桃荒炅鶄€月。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蔡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邱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胡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周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許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鄒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一審判決部分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如下:

一、關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我院起訴指控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層級及其組織成員的劃分,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以認定。判決未按照我院指控予以認定,屬事實認定錯誤,理由如下:

被告人王瑞云發(fā)起、組織高利放貸,并實際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方亞忠、王平、林銘、戴洪榮、張樹紅、馮某某等人提供放貸資金,或者騙取銀行貸款、出資合伙放貸;李恩德負責財務管理,發(fā)放工資,史晉川負責放貸、收債,并且負責管理部分組織成員,積極參加違法犯罪活動,八人均為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林有付、馮志武、史晉于、胡祥健、馬???、蔡某某、許某某、王某某、匡某某、李林蔚、林名學、周某某、莫某某(另處)、馬某甲(另處)、馬某乙(另處),十五人受王瑞云或者史晉川指使參加部分違法犯罪活動,系其他參加者。

因此,判決認定被告人林銘、戴洪榮、張樹紅、馮某某等四人為其他參加者,被告人蔡某某、許某某、王某某、匡某某、李林蔚、林名學、周某某等七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二、關于敲詐勒索罪

判決未認定第3、4起為“合伙放貸”從而未認定部分被告人參與犯罪,屬認定事實錯誤。

本案各被告人實施了合伙放貸的行為,合伙放貸期間利益共享,各被告人分工負責,由此產生了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對于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利益各被告人共享。因此,在合伙放貸期間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由各合伙放貸人共同承擔刑事責任。

三、關于高利轉貸罪

判決未認定王瑞云、王平、方亞忠、林銘、張樹紅屬高利轉貸罪的共同犯罪,從而導致該罪名中遺漏追究部分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理由如下:

被告人王瑞云、王平、方亞忠、林銘、張樹紅均證實各合伙人按約定集資并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紅,合伙放貸的資金由王瑞云統(tǒng)一管理,王平、張樹紅記賬。合伙放貸人之間是有共同利益關系。雖沒有明確表示并規(guī)定合伙資金來源的途徑,但也未對從銀行貸款進行放貸的行為表示否認,且部分合伙放貸人還在合伙放貸期間按照王瑞云的安排或授意從銀行申請貸款,并將貸款資金交由王瑞云管理、放貸。而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并不要求非要以明示的方法產生,只要行為人相互之間形成默契,也成立共同故意。本案中,合伙放貸人之間對從銀行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是明知且默許的,因而均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合伙放貸人將銀行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是導致結果發(fā)生的重要行為,根據(jù)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王瑞云等合伙放貸人成立高利轉貸的共同犯罪。因此,判決對第2起未認定方亞忠、王平、林銘、張樹紅,第3起未認定方亞忠、林銘、張樹紅,第4起未認定方亞忠、林銘、張樹紅,第5起未認定林銘、張樹紅參與犯罪顯然不當。

四、關于強迫交易罪

判決書未認定王瑞云強迫趙某某出售螞蝗塘**小區(qū)**幢**號別墅和**幢**號、**號商鋪和強迫肖某某出售房屋和車庫的事實,屬認定事實錯誤。理由如下:

1.判決未認定第1起(2)即被告人王瑞云強迫趙某某出售螞蝗塘**小區(qū)**幢**號別墅和**幢**號、**號商鋪的事實屬認定事實錯誤。

本案的事實是,2015年,被告人王瑞云搬到向趙某某購買的別墅中居住后,多次對趙某某實施辱罵和滋擾。再次迫使趙某某將**小區(qū)**幢**號別墅(含家具)、**幢**號商鋪、**幢**號商鋪以296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其。經(jīng)鑒定:螞蟥塘**小區(qū)**幢**號房市場總價為1269877元;**幢**號商鋪市場總價為842296元;**幢**號商鋪市場總價為1099188元,合計人民幣3211361元。**小區(qū)**幢**號別墅內家具及家電價值合計21300元。

對于這一事實,在案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人王瑞云多次以滋擾、糾纏等“軟暴力”方式向被害人趙某某追索債務,迫使被害人出售房屋。因此,本起指控應當成立。

2.判決未認定第2起即被告人王瑞云、馮某某、林銘、李恩德強迫肖某某出售房屋和車庫的事實,屬認定事實錯誤。

被告人王瑞云雖未直接要求肖某某將房屋及車庫出售給自己,但在肖某某未能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強迫肖某某將房屋和車輛出售后歸還自己的借款。在出售房屋的過程中,是由王瑞云直接帶著楊某丙夫婦二人去看房,其目的也是為了讓肖某某償還自己的債務,在看房的過程中王瑞云還帶著其他人一起去看。正是由于王瑞云多次強迫、滋擾等行為,對肖某某形成了心理強制,迫使被害人出售房屋。因此本起事實應認定為強迫交易。

五、關于尋釁滋事罪

1.判決對6起(第3、7、11、13、16、19起)犯罪事實只作部分認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第3起,起訴書認定王瑞云、林銘、王平、方亞忠、張樹紅、李恩德、林有付參與本起事實,判決書只認定王瑞云。第7起,起訴書認定王瑞云、林銘、王平、方亞忠、張樹紅、馮某某、李恩德參與本起事實,判決書只認定王瑞云。第11起,起訴書認定胡祥健、林名學參與本起事實,判決書只認定胡祥健。第13起,起訴書認定王瑞云、林銘、王平、方亞忠、張樹紅、史晉川、胡祥健,判決書只認定王瑞云。第16起,起訴書認定王瑞云、林銘、王平、方亞忠、張樹紅、李恩德、史晉川、林有付、許某某參與本起事實,判決書只認定王瑞云、李恩德、史晉川、林有付、許某某。第19起,起訴書認定王瑞云、林銘、王平、方亞忠、張樹紅、李恩德、史晉川、林有付、戴洪榮參與本起事實,判決書只認定王瑞云、李恩德、戴洪榮。

本罪的多起犯罪事實是在被告人王瑞云、方亞忠、王平、林銘、張樹紅入股合伙放貸期間發(fā)生的,案件發(fā)生的原因是借款人未按約定按時還款付息,被告人一方向借款人尋釁滋事,判決書對此沒有進行評判。

(1)王瑞云、方亞忠、王平、林銘、張樹紅在主觀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五人在入股合伙放貸時就有過約定,用入股資金的比例分配高利放貸獲得的受益,王瑞云負責收貸,方亞忠、王平、林銘、張樹紅負責入股。方亞忠、王平、林銘、張樹紅看到有利可圖的情況下,希望借助王瑞云的影響獲利,王瑞云通過方亞忠、王平、林銘、張樹紅注入的資金擴大放貸,利益是共同的。方亞忠、王平、林銘、張樹紅知道放貸必然產生收貸,也知道王瑞云收貸的方式和能力,四人對王瑞云等人對不能按時還款付息的借款人采取違法犯罪的方式進行收貸持明知且放任的態(tài)度。

(2)王瑞云、方亞忠、王平、林銘、張樹紅客觀上有共同的行為。王瑞云、王平、方亞忠、林銘、張樹紅均證實合伙放貸的資金是由王瑞云統(tǒng)一管理,放貸對象是由王瑞云決定,放貸資金如何收回是由王瑞云決定的,在合伙放貸期間王瑞云將借款人叫到家中通過威脅、恐嚇等“軟暴力”方式進行要債,合伙放貸人均長期在王瑞云家吃飯、打牌,合伙放貸人對王瑞云等人通過威脅、恐嚇、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方式向借款人要債均明知且持有放任的態(tài)度,甚至參與部分犯罪行為,在王瑞云、史晉川的指使和邀約下,為了自己的經(jīng)濟或者其他利益,主動參與和配合王瑞云、史晉川等被告人的收貸。王平、方亞忠、林銘、張樹紅在合伙放貸期間采用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借款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其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幫助王瑞云、史晉川等人實現(xiàn)收貸獲利的目的。

2.判決對部分犯罪事實未認定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判決對第12、14、15、17起尋釁滋事的事實不予認定。第12起尋釁滋事中,被害人胡某乙向被告人史晉川借款后不能按時支付利息,史晉川安排胡祥健多次以打電話或者到胡某乙家滋擾、糾纏,胡祥健還將胡某乙叫到王瑞云家中,向其逼債,并三次將胡某乙叫到墨江**大酒店二樓的足浴店里向其逼債,并讓胡某乙重新簽訂了一份向胡祥健借款的借條。胡某乙被有組織的滋擾和心理強制明顯,因此,判決沒有認定該起犯罪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第14起、第15起、第17起尋釁滋事的事實,有組織的滋擾等行為明顯,但是被害人受到心理強制和恐懼缺乏相應的言辭證據(jù)予以證明。我院對判決不予認定該三起指控事實無異議。

六、關于涉案財物的處理

判決未對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作出判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對本案公安機關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產在判決書中判決依法沒收、追繳,但在附件《財產處理清單》中只對部分財產的處理作了明確,對涉案財物的處理不全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對本案中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及其孳息的處理作出具體的判決。

綜上所述,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部分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影響對部分被告人的量刑、對涉案財物的處理。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普洱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羈押人員情況

(1)被告人王瑞云、李恩德、史晉川羈押于思茅區(qū)看守所;

(2)被告人方亞忠、林銘、馮志武羈押于鎮(zhèn)沅縣看守所;

(3)被告人王平、張樹紅、馮某某羈押于景東縣看守所;

(4)被告人馬???、史晉于、林有付、戴洪榮、楊某乙、吳某某羈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5)被告人李林蔚、胡祥健、匡某某、林名學、楊某甲、邱某某、周某某、張某某、蔡某某、許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鄒某某羈押于墨江縣看守所。

2.其他有關材料

(1)《普洱市公安局關于對“01.25”專案涉案財產處置意見》。

?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