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并迎檢刑訴刑抗〔2020〕15號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以(2020)晉0106刑初287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判決: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判決書,依法審查后認為,原審判決定性準確,鑒于被告人秦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導致本案不具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并致對被告人從寬量刑的依據不足,理由如下:
原審被告人秦某某曾在2018年因飲酒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且機動車駕駛證被公安機關暫扣,但之后其未進行科目(一)考試,此次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查獲后,不能出示機動車駕駛證,經鑒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4.74mg/100ml。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原審被告人秦某某具備其中二種從重處罰情節(jié)。同時根據《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司法局〈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二項第四條“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30%以下:……(4)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6)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亦應對原審被告人秦某某增加基準刑。在審查起訴階段,原審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對本院提出的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無異議,在告知其具備從重情節(jié)不能適用緩刑的情況下,仍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依據原審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采納了本院的量刑建議,對其從寬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后,原審被告人秦某某以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上訴,要求改判適用緩刑,證實認罪認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實質上僅認罪不認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不再適用,原審判決基于原審被告人秦某某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罰失去法律依據,應對其加重處罰。
綜上所述,該判決定性準確,鑒于被告人秦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導致本案不具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并致對被告人從寬量刑的依據不足。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原審被告人秦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38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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