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二審程序適用)
鄯檢一部訴刑抗〔2020〕2號
鄯善縣人民法院以(2020)新2122刑初267號書對被告人馬某某危險駕駛罪一案判決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馬某某于2020年7月3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
在審查起訴階段,承辦該案檢察官結合具體情況,詳細向馬某某解釋量刑的依據和理由,根據兩高及公安部法發(fā)【2013】15號《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第二項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從重處罰情節(jié)。該案中事故認定書證實馬某某無證駕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鑒定結論證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34.91mg/100ml;且馬某某有犯罪前科,上述均是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再對馬某某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綜合考慮后,對其做出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同時,明確告知馬某某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在其自愿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鄯善縣人民法院判決時采納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F被告人馬某某在事實和證據沒有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不能認定為認罪認罰,故一審判決書中適用認罪認罰的法律條款錯誤。
綜上所述,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鄯善縣人民法院
鄯善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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