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個體建筑戶,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德林,湖北偉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西省廣豐縣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馮某、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劉某某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劉某某撤回對被告馮某、潘某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fèi)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fù)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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