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東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曉航,黑龍江君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穎,黑龍江君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1-1),營業(yè)場所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贛水路21號。
負責人:李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強,該單位員工。
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199793094982Q(1-1),住所地哈爾濱開發(fā)區(qū)南崗集中區(qū)紅旗大街235號投資大廈13層、14層A、B座。
負責人:張廷玉,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梁萌,該單位員工。
原告劉東華與被告陳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下簡稱都邦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東華的委托代理人邵穎、謝曉航,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強,被告都邦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梁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東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陳某某、平安保險公司、都邦保險公司賠償劉東華二次手術期間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23912.53元。上述費用由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都邦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由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陳某某、平安保險公司、都邦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24日6時40分左右,陳某某駕駛黑A×××××號現代牌轎車,在道里區(qū)機場路由西向東行駛時將劉東華撞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東華無責任。肇事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在都邦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內。劉東華曾于2015年11月2日就首次術后的損害賠償提起訴訟,后因傷情需要二次手術治療,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故訴至法院。
平安保險公司辯稱:同意賠償劉東華合理合法的經濟損失,但訴訟費、鑒定費不在保險范圍內,不予承擔。
都邦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限額賠付后在商業(yè)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
陳某某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劉東華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其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對于劉東華提交的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2民初29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黑龍江農墾總局總醫(yī)院住院病案二份、住院患者費用總匯表二份(復印件)、DR檢查報告單一份、醫(yī)療住院費票據二張(復印件)、醫(yī)療門診費票據三張(復印件)、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上述證據真實有效,能夠證實陳某某將劉東華撞傷,陳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東華無責任,劉東華曾就首次術后賠償提起訴訟,現因病情需要再次住院,就診于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總醫(yī)院,兩次住院共計26天,花費醫(yī)療費15324.53元,劉東華傷后損傷未達到傷殘等級,誤工期30日的事實,平安保險公司及都邦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均無異議,故對上述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劉東華提交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一一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收據一份,經鑒定劉東華傷后損傷未達到傷殘等級,故對該證據,本院部分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9月24日6時40分許,陳某某駕駛黑A×××××號現代牌轎車,在道里區(qū)機場路由西向東行駛時將劉東華撞傷。事故發(fā)生后,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顧鄉(xiāng)大隊出具哈公交認字(2015)第0025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東華無責任。經查明,肇事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在都邦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內。劉東華曾于2015年就首次術后的損害賠償提起訴訟,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102民初2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平安保險公司、都邦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劉東華相應的損失,平安保險公司、都邦保險公司均已履行給付義務?,F劉東華因傷情需要二次手術治療,就診于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總醫(yī)院,住院兩次,共計26天,住院期間共花費醫(yī)療費15324.53元。后經劉東華申請,本院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一一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為:1、劉東華傷后損傷未達到傷殘等級;2、支持二次手術后誤工期30日。本次鑒定費用1510元。
另查明,2016年度黑龍江省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為52435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交通事故責任人應按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經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顧鄉(xiāng)大隊認定,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東華無責任。肇事車輛黑A×××××號現代牌轎車在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在都邦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內。作為承保公司,平安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劉東華的損失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內先予賠償,對交強險限額賠償不足部分,由都邦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車輛駕駛人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平安保險公司雖辯稱劉東華舉示的醫(yī)療費票據非原件,不排除其向其他保險機構理賠的情況,但其未能舉示相關證據加以佐證,且其對醫(yī)療費票據的數額無異議,故本院按照劉東華舉示的醫(yī)療費票據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一一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作為本案認定賠償標準的依據。
關于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劉東華要求支付交通費78元(3元×26天),該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劉東華要求支付誤工費4370元的訴請,符合4370元(52435元/12個月×1個月)的標準,平安保險公司辯稱應按第一次訴訟時的誤工標準予以賠償,本院認為誤工標準應以實際誤工的時間為準,第二次手術發(fā)生在2017年,應以上一年度即2016年度就業(yè)人員的工資標準計算,故對該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各項共計4448元。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因第一次起訴時平安保險公司已在該限額內賠付劉東華40370元,其訴請4448元未超出69630元(110000元-40370元),故應由平安保險公司賠付。
關于劉東華要求支付醫(yī)療費15324.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100元×26天)的訴請,上述請求有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總醫(yī)院開具的相關票據為依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計17924.53元。因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平安保險公司已于第一次起訴時履行了賠付義務,故應由都邦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對于劉東華要求支付鑒定費1510元的訴請,經鑒定劉東華傷后損傷未達到傷殘等級,故對傷殘等級鑒定部分的費用910元,應由劉東華承擔。關于誤工損失的鑒定費600元及郵寄費30元,因鑒定費、郵寄費不屬于平安保險公司、都邦保險公司承保的范圍內,故應由該車的所有權人陳某某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東華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損失4448元;
二、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東華的損失17924.53元;
三、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東華鑒定費600元、郵寄費30元;
四、駁回原告劉東華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7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382元,原告劉東華負擔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宏濱 人民陪審員 王柏涵 人民陪審員 趙宏鋒
書記員:殷慶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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