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行唐縣。委托代理人薛東成,河北龍洲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江蘇省沛縣。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99400元及占用資金期間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9月26日至實際付清款之日止),后又將利息變更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支付利息。事實與理由:原告在行唐縣城內經營煤場,被告從原告處購煤,2016年9月25日經雙方結算,被告累計欠原告款399400元,被告給原告出具了欠條。經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總以無錢為由推拖至今未給?,F(xiàn)得知被告的戶籍信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起訴,請求如上。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劉某某煤款叁拾玖萬玖仟肆佰元整(399400元),王某某,2016年9月25日?!蓖跄衬澄吹酵?、未答辯、未舉證、未質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在行唐縣經營煤炭生意,被告在原告經營的煤場購煤,2016年9月25日經原、被告雙方結算,被告累計欠原告煤款399400元,被告給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條。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給付原告煤款。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東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ァ1景脯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產生法律效力,合同雙方應嚴格按照約定誠信履行,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購買原告的煤炭,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交付貨物,被告應按約定支付貨款。由于被告方未及時支付貨款,被告向原告打了欠條,累計欠原告貨款3994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3994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應當視為對其相關訴訟權利的放棄。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币虼耍I受人在收到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之時,即系買受人應當付款的時間,出賣人既已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如不支付價款,即構成違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價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據(jù)此,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賠償請求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應當?shù)玫街С帧W员桓娼Y算次日即2016年9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某某貨款3994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940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計付利息至欠款償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290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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