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退休職工。
被告惠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鐘德生,湖北正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和解、反訴,代為上訴。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惠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何新?lián)螌徟虚L,審判員肖幫利和代理審判員何源參加的合議庭,于2012年4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被告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6月,謝虎購買了一輛后八輪翻斗車(車牌號為鄂C×××××號),以分期付款方式在原城區(qū)信用社辦理了抵押及抵押登記。2006年7月,謝虎與原告劉某某達成協(xié)議,約定將該車轉讓給原告劉某某以抵償拖欠原告劉某某的款項,車輛的貸款由原告劉某某繼續(xù)償還,但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xù)。2004年12月5日,原告劉某某又與被告惠某某簽訂一份協(xié)議,約定將鄂C×××××號汽車作價165000元轉賣給被告惠某某。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惠某某向原告劉某某支付了100000元購車款,余款約定于2005年10月底前付清,雙方還約定2004年12月5日以前該車的有關費用由原告劉某某負責償還,隨后,原告劉某某將車輛交付給被告惠某某。2006年4月8日,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因謝虎拖欠銀行貸款作出裁定并將鄂C×××××號汽車從被告惠某某處扣走。2006年4月25日,原城區(qū)信用社通過謝虎找到車輛買主后,將該車以12萬余元的價款賣給了他人,車款除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其他費用外,余款支付給了謝虎。
2006年8月,被告惠某某向本院起訴原城區(qū)信用社、謝虎及李新華,本院認為被告惠某某與其起訴的三被告之間沒有任何民事法律關系,遂駁回了被告惠某某的起訴,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裁定予以維持。被告惠某某又申請確認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違法,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十確字第7號裁決書裁定“不確認違法”。2009年,被告惠某某又以原城區(qū)信用社、謝虎、李新華、劉某某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車輛原物,本院經(jīng)審理作出(2009)茅民一初字第103號民事判決,認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jīng)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因此惠某某與劉某某之間的轉讓車輛行為無效。該判決認為惠某某應當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向合同相對人提起訴訟,因惠某某拒絕變更訴訟請求,其要求返還原物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遂判決駁回惠某某要求返還原物的訴訟請求,該案件上訴后,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維持該判決。
2010年10月18日,惠某某又以劉某某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買賣《協(xié)議書》并由劉某某返還購車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經(jīng)審理作出(2010)茅民二初字第434號民事判決,認定:惠某某與劉某某之間的轉讓車輛合同無效,依照法律規(guī)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劉某某應當返還惠某某的購車款,劉某某非本案涉及車輛的合法所有權人,惠某某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車輛經(jīng)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處理,清償了車輛所有權人謝虎的債務,惠某某不再負有返還車輛的義務,惠某某要求劉某某償付利息于法無據(jù),該請求不予支持,惠某某及劉某某對簽訂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對糾紛發(fā)生均有責任,遂判決劉某某返還惠某某購車款100000元并駁回其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后,劉某某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后又于2012年4月19日撤回再審申請,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5日作出(2012)鄂十堰中民申字第00004號民事裁定,裁定準許劉某某撤回再審申請。原告劉某某認為因合同無效,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應予以返還,即惠某某從2004年12月5日起至2006年4月6日期間的營運損失應當返還給劉某某,原告劉某某向被告惠某某主張無果,引起訴訟。
另查明:原告劉某某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鄂C×××××號汽車在2004年12月5日起至2006年4月6日期間的運營收入進行評估,后當庭撤回評估申請,認為應當按照惠某某在起訴原城區(qū)信用社、謝虎及李新華一案中,惠某某自認的可得利潤損失計算方法進行返還營運所得。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惠某某簽訂的汽車買賣《協(xié)議書》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被告惠某某在起訴原城區(qū)信用社等人一案的訴狀中訴稱要求按照可得利潤進行賠償損失,原告劉某某以此為依據(jù)要求被告惠某某返還占有車輛期間的收益缺乏依據(jù)。原告劉某某并非鄂C×××××號汽車的合法所有人,原告劉某某及被告惠某某在簽訂車輛買賣協(xié)議的過程中均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對被告惠某某的訴訟請求。
訴訟費33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 判 長 何 新 審 判 員 肖幫利 代理審判員 何 源
書記員:黃霞 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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