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婷,河北百人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北省遷安市,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郭進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北省遷安市,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何連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北省遷安市,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郭進寶、何連堂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郭進寶、何連堂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本金全部給付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2、被告郭進寶、何連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4月23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了《循環(huán)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額度為捌萬元整,借款期限為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同日,原告與三被告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第二、第三被告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按照協(xié)議履行了出借義務,但被告違反協(xié)議約定的內(nèi)容,且沒有及時歸還款項,被告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特依《循環(huán)借款協(xié)議》和《保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責任,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王某某、郭進寶、何連堂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2014年4月23日,原告劉某某(乙方)與被告王某某(甲方)及丙方秦皇島市達飛貸款代理有限公司簽訂編號為×××207的《循環(huán)借款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載明:"......鑒于:1、甲方有一定的資金需求。2、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循環(huán)借款。3、丙方為有資金需求的借款人搭建一個安全、透明、便捷的網(wǎng)絡借款交易平臺"達飛移動支付",丙方利用先進的管理技術,為借款人提供借款咨詢、借款評估、借款方案設計、借款資金推薦及借款管理等服務。4、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各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協(xié)議,以便共同遵守。第一章借款條件第一條循環(huán)借款1、甲方可申請借款的一定金額(以下稱借款額度)為¥80000.00元(大寫人民幣捌萬元整)。額度內(nèi)單筆借款的金額以乙方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向甲方專用賬戶匯款記錄和憑證為準。......第二條申請借款方式甲方需填寫借款申請表,乙方對甲方進行信用評估,甲方的信用情況經(jīng)乙方確認同意的,丙方將為甲方開通"達飛移動支付"的賬戶,甲方借款需下載并安裝"達飛移動支付"客戶端,通過該客戶端進行每次借款申請、還款申請等事項的操作。第三條借款額度有效期1、借款額度有效期(以下稱"額度有效期")指,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3、額度有效期屆滿前30日,若甲乙雙方無異議,則額度有效期自動延續(xù)12個月,但乙方有權在額度有效期屆滿前30日對甲方再次進行信用評估,乙方有權根據(jù)再次進行的信用評估結果調(diào)整甲方的借款額度。4、單筆借款期限系自甲方專用賬戶收到單筆借款日起至約定的還款之日止的期間。但單筆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90日(自款項匯入甲方專用賬戶之日起90個自然日),且任何一筆借款的到期日不得遲于借款額度有效期屆滿日。......第二章循環(huán)借款合同條款第五條借款發(fā)放和支付1、乙方發(fā)放借款系通過授權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機構發(fā)出支付指令完成。甲方申請單筆借款后,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借款申請審核通過的,丙方將根據(jù)乙方授權向第三方支付機構發(fā)出指令放款;......3、預期收益率:乙方發(fā)放借款后可能享有的預期收益率為3%/月。第六條甲方專用賬戶甲方用于接受借款及還款的賬戶信息如下:戶名:王某某,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河北省遷安劉季莊分理處開戶賬號:×××第七條還款1、甲方還款系通過授權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機構發(fā)出指令,將其專用賬戶中的款項扣劃至乙方賬戶中得以實現(xiàn)。......第五章違約責任第十二條違約規(guī)定......2、若甲方在借款額度內(nèi)單筆借款期限超過90日或未能在借款額度有效期屆滿日償還全部款項的,均視為違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法如下:每日按照每單筆逾期借款剩余本金的5‰支付逾期違約金。(直至該筆借款應還款項全部結清之日止)......4、若甲方單筆借款應還款項超過90日后的第10日仍未償還的,乙方或乙方授權丙方有權決定終止本協(xié)議項下的循環(huán)借款。5、甲方違反本協(xié)議陳述與保證條款的,乙方、丙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協(xié)議,并要求提前收回應還款項,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借款額度的50%,若甲方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丙方將保留向有關機關舉報的權利......"原告劉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在合同上簽字、捺印,秦皇島市達飛貸款代理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蓋公章確認。同日,原告劉某某(甲方)與被告王某某(乙方)、郭進寶(丙方)、何連堂(丙方)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郭進寶、何連堂對被告王某某簽訂的編號為×××207的《循環(huán)借款協(xié)議》向原告提供擔保,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范圍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罰息、損失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xiàn)債權所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等;保證期間為,乙方與甲方簽訂的主協(xié)議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方式為,丙方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并放棄作為保證人的任何抗辯權。原、被告均在合同上簽字捺手印確認。2014年4月23日,被告王某某與秦皇島市達飛貸款代理有限公司及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簽訂三方代扣授權協(xié)議,被告王某某自愿授權秦皇島市達飛貸款代理有限公司向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發(fā)出扣劃指令,由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從被告王某某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河北省遷安劉季莊分理處賬號為×××的銀行卡中扣劃約定的款項,支付至秦皇島市達飛貸款代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被告王某某在協(xié)議上簽字、捺印,秦皇島市達飛貸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協(xié)議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原告提交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交易流水一份,證明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17日,被告王某某指定賬號收到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代替原告匯款四筆共計80000元,其中2014年10月27日匯款一筆20000元;2014年10月30日匯款兩筆,每筆20000元;2014年11月17日匯款一筆20000元。原告認可被告王某某于收到借款后已償還利息及違約金7655.52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循環(huán)借款協(xié)議、三方代扣授權協(xié)議、保證合同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循環(huán)借款協(xié)議》等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原告按照約定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王某某理應按約定的還款期限償還借款,被告王某某逾期還款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8萬元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及違約金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償還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7655.52元。合同約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自主協(xié)議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而主債務的履行期限,按原告劉某某和被告王某某之間的約定為被告收到借款之日起最長不超過90日。被告王某某最后一筆收到借款的時間為2014年11月17日,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項后,經(jīng)過90日即最長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16日止。兩年的保證期間應從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主張權利,已超過二年的保證期間,被告郭進寶、何連堂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8萬元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利息及違約金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給付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并扣除被告已償還的7655.52元;
二、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新洋
人民陪審員 魏鳳山
人民陪審員 李希印
書記員: 高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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