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生于1934年2月27日,漢族,系漢江集團退休職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嚴長清,湖北玄岳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解、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曉康,湖北玄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榮某,男,生于1971年6月6日,漢族,個體經(jīng)營戶,現(xiàn)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qū),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鎮(zhèn)平縣。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高新區(qū)春園路*號火炬大廈**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代表人:曹輝,男,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真明,湖北巨天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參與調解、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和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晶晶,湖北巨天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參與調解、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和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要求依法判決本案二被告賠償其因本案交通事故所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共計99011.64元(當庭又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賠償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所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共計99084.72元”,增加了73.08元醫(yī)療費),其中:醫(yī)療費(含檢查費用)36822.64元(當庭變更為36895.72元,增加了73.08元,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在案發(fā)后所墊付的10000元醫(yī)療費已扣減)、住院伙食補助費4200元(40元/天×105天)、營養(yǎng)費2100元(20元/天×105天)、護理費10500元(100元/天×105天)、傷殘(九級)賠償金31889元(31889元/年×5年×20%)、鑒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和財產(chǎn)損失5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0日下午16時許,被告王榮某所駕駛一輛車牌號為鄂F×××××的小型客車(即本案肇事車輛)沿丹江口市大壩一路行駛,行至大壩一路與聯(lián)通路交叉路口10米斑馬線時,與原告所騎的一輛老年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后被他人送到漢江醫(yī)院搶救治療,傷情診斷為:多發(fā)性盆骨骨折、失血性休克、身體多處淺表性損傷等。原告在漢江醫(yī)院住院治療105天后出院,共花了醫(yī)療費46822.64元(包括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在案發(fā)后墊付的10000元醫(yī)療費),住院期間醫(yī)囑需1人護理,且需加強營養(yǎng)。目前,原告因傷勢較重,恢復狀況較差,仍不能自主走路。該起事故經(jīng)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榮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本案事故的責任。后經(jīng)鑒定,原告所受的傷構成九級傷殘,原告因進行傷情鑒定另支付鑒定費2000元。經(jīng)調查了解,被告王榮某所駕駛的鄂F×××××號小型客車在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車輛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榮某未墊付任何費用,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也只墊付了10000元的醫(yī)療費,其他未支付任何費用。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至今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也因此陷于困頓之中。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榮某經(jīng)本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當庭口頭辯稱,其本人對本案涉事車輛(即鄂F×××××號小型客車)在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應在涉事車輛所投保相應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有超出部分,再由我承擔。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經(jīng)本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該公司當庭口頭辯稱,原告所主張的因傷所產(chǎn)生的相應損失過高的,應當由法院結合庭審當事人所提交的相關證據(jù)依法審核認定,不合理的損失應不予支持。同時,原告要求賠償?shù)蔫b定費以及因本案所產(chǎn)生的訴訟費不應由我公司承擔。并且在原告受傷住院后我公司已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限額范圍內為原告墊付了10000元醫(yī)療費。當事人圍繞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相應證據(jù),法庭組織當事人開庭對相關證據(jù)進行了質證、認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10日下午16時許,被告王榮某駕駛其本人所有的一輛車牌號為鄂F×××××的小型客車(即本案肇事車輛,以下簡稱鄂F×××××號轎車)沿丹江口市大壩一路行駛,行至大壩一路與聯(lián)通路交叉路口10米斑馬線時,與原告所騎的一輛老年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他人送到漢江水利水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漢江醫(yī)院(以下簡稱漢江醫(yī)院)搶救治療,傷情診斷為:多發(fā)性盆骨骨折、失血性休克、身體多處淺表性損傷,另有低蛋白血癥等營養(yǎng)不良癥狀,原告在漢江醫(yī)院進行了手術治療,在該院住院105天后于同年10月23日出院,共支付醫(yī)療費46822.64元(包括檢查費),其中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為原告墊付了10000元;醫(yī)囑原告住院期間(2017年7月10日至同年10月23日)需1人護理,另需加強營養(yǎng)。本案事故經(jīng)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榮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本案事故的責任。經(jīng)鑒定,原告骨盆多發(fā)粉碎性骨折,嚴重畸形愈合屬于九級傷殘,自受傷之日起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原告因進行鑒定另支付檢查費73.08元(即后來當庭要求增加的醫(yī)療費)和鑒定費2040元(原告起訴時僅主張2000元鑒定費)。另據(jù)原告述稱其住院治療期間,家人為照顧其生活起居另支付有1000元交通費(原告當庭提交了16張加蓋有湖北省公路客運集團公司和丹江口市林海鴻達出租車旅游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印章的定額交通費發(fā)票);原告維修其受損的老年電動車另支付修車款500元(原告提交了5張加蓋有丹江口市漢丹車行印章的定額維修發(fā)票,但未提交相應的維修清單)。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期間和出院后,被告王榮某未賠償原告任何費用,只是由承保涉案肇事車輛所投保交強險的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在醫(yī)療費用限額范圍內為原告墊付了10000元的醫(yī)療費。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遭受其他損失和費用未能得到相應的賠付,原告遂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另查明,被告王榮某持有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E。被告王榮某于2017年6月16日對其所有的鄂F×××××號轎車(即本案肇事車輛)在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6月17日零時起至2018年6月16日二十四時止,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另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其中的車輛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為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亦為自2017年6月17日零時起至2018年6月16日二十四時止,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yè)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事故發(fā)生后,在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為原告墊付了10000元醫(yī)療費(原告當庭對此亦予以認可)。再查明:原告劉某某受傷住院期間(2017年7月10日至同年10月23日)醫(yī)囑需1人護理(鑒定自受傷之日起護理時間為90日),主要由其家人(兒子、兒媳)請人(請人護理期間,每日支付100元護理費)或由其家人自行護理。原告劉某某系漢江水利水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退休職工,長期在丹江口市城區(qū)居住,案發(fā)時已年滿83周歲。本院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庭審查明的事實,對原告劉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所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和費用審核確認共計為96914.77元(包括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已墊付的10000元醫(yī)療費,不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中:醫(yī)療費46895.72元(包括進行鑒定時的檢查費用73.08元以及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墊付的10000元)、傷殘賠償金31889元(31889元/年×5年×20%)、護理費10130.05元(35214元/年÷365天×10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200元(40元/天×105天)、營養(yǎng)費1000元(本院根據(jù)案件事實酌定)、交通費500元(本院根據(jù)案件事實酌定)、鑒定費2000元(原告自己所主張的數(shù)額,實際費用為鑒定費2040元)以及財產(chǎn)損失(即車輛維修費用)300元(本院根據(jù)案件事實酌定);另酌定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榮某、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襄陽大地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徐宗基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9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本案中,被告王榮某駕駛登記在其本人名下的機動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與原告劉某某駕駛的老年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劉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原告劉某某的傷情已構成九級傷殘,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榮某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不負事故的責任。原告劉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受到的相應損失及費用理應得到相應的賠償。被告王榮某所駕駛涉案肇事車輛在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相應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包括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劉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所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和費用共計101914.77元(包括應賠償?shù)木駬p害撫慰金5000元),應由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應在被告王榮某所駕駛的鄂F×××××號轎車所投保的交強險相應的賠償限額(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向原告賠付60819.05元【包括10000元醫(yī)療費用(在事故發(fā)生后已賠付)、傷殘賠償金31889元、護理費10130.05元、營養(yǎng)費1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以及車輛維修費用300元】,扣減在事故發(fā)生后已賠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應再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和費用共計50819.05元;剩余損失41095.72元【包括醫(yī)療費36895.72元(扣減交強險已賠付的部分)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4200元】應由被告王榮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被告王榮某對本案涉案肇事車輛在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投保了保險限額為50萬元的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被告王榮某應賠償給原告劉某某的上述損失和費用數(shù)額未超出上述保險限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該損失應由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直接向原告劉某某承擔相應賠付責任,即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應在被告王榮某所駕駛的鄂F×××××號轎車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保險限額范圍內再賠償原告41095.72元。原告劉某某要求賠償?shù)母黜棑p失和費用數(shù)額,應以本院審核確定的數(shù)額為準,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賠償醫(yī)療費36895.72元(包括進行鑒定時的檢查費用73.08元,不含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墊付的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0元和鑒定費2000元,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計算的賠償標準也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賠償護理費10500元,計算標準過高,本院參照本案庭審辯論終結前所發(fā)布的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修理及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即每年35214元)標準,結合原告實際住院的時間和醫(yī)囑內容,確定其因傷所產(chǎn)生的護理費為10130.05元(35214元/年÷365天×105天),超出部分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賠償營養(yǎng)費2100元,結合原告提交的載明有“加強營養(yǎng)”內容的診斷證明的出具時間和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確定原告因傷住院期間的營養(yǎng)費為1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賠償交通費1000元和車輛維修費500元,因原告提供的票據(jù)大部分為連號定額發(fā)票,加之其當庭也未能說明交通費的具體支出明細,也未能提供維修車輛的明細清單,本院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本案實際,酌情確定原告因傷住院期間所支付的交通費為500元,維修車輛的費用酌情確定為3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數(shù)額過高,結合本案實際,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并構成九級傷殘,加上原告年事已高,本院酌定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由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在本案肇事車輛所投保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榮某提出“其對本案涉事車輛在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應當由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在本案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相應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jù),本院對此予以采納;但其提出“其在本案中不承擔任何費用(包括訴訟費在內)”的辯解意見,因本案交通事故是其本人全部過錯而發(fā)生,雖然其對本案涉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但在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其本人并未積極聯(lián)系協(xié)調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對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產(chǎn)生的損失及費用及時予以理賠,導致本案訴訟發(fā)生,因此,對因本案所產(chǎn)生的訴訟費用本院將根據(jù)本案實際確定由相關當事人負擔,本院對被告王榮某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提出“原告因傷所產(chǎn)生的相應損失應當由法院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和相關證據(jù)依法審核認定,過高的、不合理的損失應不予支持,因本案所產(chǎn)生的訴訟費不應由該公司承擔”的抗辯理由,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告劉某某要求賠償?shù)母黜棑p失和費用數(shù)額,應以本院審核確定的數(shù)額為準,超出部分本院不予確認;該公司提出“原告要求賠償?shù)蔫b定費不應由該公司承擔”的抗辯理由,因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并未提交相應證據(jù)證實在被告王榮某對本案涉事車輛投保時,該公司向投保人即被告王榮某告知了相應的負責條款,且鑒定費是確認受害人即本案原告是否構成傷殘所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同時,被告王榮某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系不計免賠特約險,因此,原告因進行傷殘鑒定所支付的鑒定費應由被告襄陽大地財保公司承擔,本院對上述抗辯理由不予采納;該公司提出“在原告受傷住院期間,該公司已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限額范圍內為原告墊付10000元醫(yī)療費”的意見,原告當庭對此亦予以認可,本院對此亦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本案肇事車輛即鄂F×××××號別克SGM7141GAA3轎車所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相應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因傷所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共計50819.05元(事故發(fā)生后墊付的10000元醫(yī)療費已扣減);在本案肇事車輛即鄂F×××××號別克SGM7141GAA3轎車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的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因傷所產(chǎn)生的其他各項損失和費用共計41095.72元。二、被告王榮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75元,減半收取1137.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82.50元,被告王榮某負擔105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判員 徐宗基
書記員:朱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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