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永生,宜都市宜信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上訴人(原審被告):XX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守強,湖北仁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啟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正英,系陳啟勝之妻。委托訴訟代理人:彭靜,湖北誠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宜都市軍誠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紅花套鎮(zhèn)楊家畈村5組。法定代表人:趙玉蘭,該公司經(jīng)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劉某某、XX軍分別于2018年2月13日、2月2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上訴人劉某某、XX軍因與被上訴人陳啟勝、宜都市軍誠建筑勞務(wù)有限公司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zé)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1民初7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
本院認為,劉某某、XX軍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劉某某、XX軍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2439元,減半收取1219.5元,由劉某某負擔(dān)763.5元,XX軍負擔(dān)456元。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廖朝平
審判員 張原鵬
審判員 苗勁松
書記員:田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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