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春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四川省通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成會,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河北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無極縣科技街南頭路東。
法定代表人:信軍亮,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劉某某、李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春梅以及原審被告河北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建筑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17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本案上訴人劉某某、李某與原審被告宏達建筑公司在一審、二審訴訟中均未到庭參加訴訟。在一審期間,上述三人均因本案提出管轄異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后其均未簽收該裁定,也未出庭應訴。一審判決作出后,劉某某、李某均提出上訴,但未出庭參加二審訴訟。另查明,上訴人劉某某、李某及宏達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信軍亮于2015年8月29日接受平山縣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的詢問并作了筆錄,均認可拖欠涉案的農(nóng)民工工資及數(shù)額,且于2015年2月9日宏達建筑公司出具保證書,李某作為擔保人簽字。二審認定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被上訴人起訴劉某某、李某及宏達建筑公司,有平山縣勞動監(jiān)察部門的詢問筆錄、宏達建筑公司的保證書、李某作為擔保人的簽字、當事人的陳述的證據(jù),均可印證本案中上訴人及宏達建筑公司欠付農(nóng)民工工資的事實。因劉某某與李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欠付的債務,因此均應當承擔給付義務。本案開庭審理后,2018年5月2日,上訴人劉某某向法院郵寄上訴意見書,說明因快遞公司投遞延誤造成其未及時收到法院二審開庭傳票。法院委托快遞公司投遞業(yè)務,均應按時間、地點、聯(lián)系方式投遞到當事人的手中。如有證據(jù)證明因快遞公司原因造成延誤并造成損害,可依法向快遞公司主張權利。因此,上訴人劉某某所述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所述,劉某某、李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上訴人及宏達建筑公司經(jīng)兩級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均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及依法判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趙林
審判員 張國俊
審判員 王淑芳
書記員: 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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