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周世斌(湖北佳成律師事務所)
咸寧碧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楊詩炳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周世斌,湖北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咸寧碧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某某公司)。住所地:咸寧市咸安區(qū)盤泗洲1號。
法定代表人楊文杰,碧某某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詩炳,特別授權。
原告劉某訴被告碧某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忠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周世斌,被告碧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詩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綜上,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涉案商品房以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款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與被告碧某某公司應當繼續(xù)履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由原告劉某向被告碧某某公司支付超標款、辦證稅費等應付款項99239.53元,并由被告碧某某公司向原告劉某交付買賣的商品房;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碧某某公司應自2013年12月21日起,以原告已付購房款1425413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三的比例向原告劉某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直至買賣的商品房交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2590元,由被告碧桂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的受理費??顓R戶名: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咸寧金穗支行;賬號:17×××50;匯款用途:×××的上訴費。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綜上,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涉案商品房以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款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與被告碧某某公司應當繼續(xù)履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由原告劉某向被告碧某某公司支付超標款、辦證稅費等應付款項99239.53元,并由被告碧某某公司向原告劉某交付買賣的商品房;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碧某某公司應自2013年12月21日起,以原告已付購房款1425413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三的比例向原告劉某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直至買賣的商品房交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2590元,由被告碧桂公司承擔。
審判長:羅忠明
書記員: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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