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趙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劉國崢(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某。
被告趙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負責人邢運江,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國崢,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趙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劉某某、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國崢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趙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4年12月13日,原告駕駛冀J×××××轎車由李營自西向東行駛至新青官線路口與被告趙某駕駛的冀J×××××號轎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經(jīng)青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趙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負主要責任。
被告趙某的轎車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起訴,請求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000元。
被告趙某在答辯期內未提交答辯意見,舉證期限內亦未舉證。
被告人保公司辯稱,1、在核實在我公司投保車輛的行駛證及駕駛人駕駛證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其他拒賠免賠的情形下,我公司同意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在保險合同范圍內賠償。
2、鑒定費及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我公司賠償范圍。
本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原告與被告趙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已對事故責任予以認定,該認定書并無不當之處,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的車輛在事故中受損,經(jīng)鑒定部門鑒定損失為33280元,該鑒定程序及鑒定結論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
鑒定費是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所必然產(chǎn)生的費用,被告人保公司不予承擔的辯解不能成立。
因被告趙某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首先由人保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2000元。
其余損失及鑒定費共計32278元,由人保公司按照責任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30%,計9683元。
綜上,被告人保公司共應賠償原告11683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趙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原被告其他主張,均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1683元,于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戶名劉某某、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xxxx0)。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與標的款一并匯入原告以上賬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滄州北環(huán)支行,賬號: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原告與被告趙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已對事故責任予以認定,該認定書并無不當之處,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的車輛在事故中受損,經(jīng)鑒定部門鑒定損失為33280元,該鑒定程序及鑒定結論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
鑒定費是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所必然產(chǎn)生的費用,被告人保公司不予承擔的辯解不能成立。
因被告趙某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首先由人保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2000元。
其余損失及鑒定費共計32278元,由人保公司按照責任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30%,計9683元。
綜上,被告人保公司共應賠償原告11683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趙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原被告其他主張,均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1683元,于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戶名劉某某、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xxxx0)。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與標的款一并匯入原告以上賬戶。
審判長:李俊紅
書記員:高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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