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王玉生(北京曠博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劉助國(黑龍江普仁律師事務所)
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五?,斈炒迕裎瘑T會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玉生,北京市曠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助國,黑龍江普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五福瑪某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趙振彬。
再審申請人劉某某因與被申請人劉某某、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五?,斈炒迕裎瘑T會(以下簡稱五?,斈澄瘯┩恋爻邪贤m紛一案,不服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齊民二終字第5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劉某某申請再審稱:(一)無任何證據(jù)證明劉某某、孫忠科與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顧甸村(以下簡稱顧甸村)及現(xiàn)在的五?,斈澄瘯炗型恋爻邪贤?997年顧甸村的土地承包登記臺帳是偽造的,因此法院認定劉某某是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人沒有任何證據(jù)支持;(二)本案的被告應是五?,斈澄瘯騽⒛衬撑c五?,斈澄瘯炗喠送恋爻邪贤?,屬合法經(jīng)營,劉某某應向五?,斈澄瘯鲝垯?quán)利,劉某某不應是本案被告。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三)項 ?、第(六)項 ?規(guī)定再審本案。
本院認為,劉某某、孫忠科(二人系夫妻關系)與顧甸村、合并后的五?,斈澄瘯g雖未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但根據(jù)五?,斈澄瘯峁┑?997年顧甸村的土地承包登記臺帳記載,孫忠科承包土地面積為30.3畝,合并后的五?,斈炒迕裎瘑T會對此也予以認可,且劉某某、孫忠科提供了1993年繳納的土地承包費、2002年-2003年繳納農(nóng)業(yè)稅、2004年-2005年、2008年-2009年享受國家糧食補貼等憑證及相關證人證言均可證實劉某某、孫忠科對本案訴爭土地擁有土地經(jīng)營權(quán)。劉某某雖提出1997年顧甸村土地臺帳是偽造,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故一、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正確,劉某某認為劉某某不享有爭議土地使用權(quán)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雖然劉某某與五?,斈澄瘯炗喠送恋爻邪贤?,但合同約定土地承包四至將孫忠科、劉某某原有土地包含其中,五福瑪某委會重復發(fā)包的土地被劉某某實際耕種,因此,劉某某請求劉某某返還土地并無不當。關于劉某某主張自己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從一審的起訴狀來看,劉某某于2010年1月11日是作為原告向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法院起訴的,被告為劉某某和五?,斈澄瘯?,因此劉某某此項申請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劉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二)項 ?、第(六)項 ?(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項 ?、第(二)項 ?、第(六)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條 ?第一款 ?(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某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劉某某、孫忠科(二人系夫妻關系)與顧甸村、合并后的五福瑪某委會之間雖未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但根據(jù)五福瑪某委會提供的1997年顧甸村的土地承包登記臺帳記載,孫忠科承包土地面積為30.3畝,合并后的五福瑪某村民委員會對此也予以認可,且劉某某、孫忠科提供了1993年繳納的土地承包費、2002年-2003年繳納農(nóng)業(yè)稅、2004年-2005年、2008年-2009年享受國家糧食補貼等憑證及相關證人證言均可證實劉某某、孫忠科對本案訴爭土地擁有土地經(jīng)營權(quán)。劉某某雖提出1997年顧甸村土地臺帳是偽造,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故一、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正確,劉某某認為劉某某不享有爭議土地使用權(quán)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雖然劉某某與五?,斈澄瘯炗喠送恋爻邪贤?,但合同約定土地承包四至將孫忠科、劉某某原有土地包含其中,五?,斈澄瘯貜桶l(fā)包的土地被劉某某實際耕種,因此,劉某某請求劉某某返還土地并無不當。關于劉某某主張自己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從一審的起訴狀來看,劉某某于2010年1月11日是作為原告向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法院起訴的,被告為劉某某和五?,斈澄瘯?,因此劉某某此項申請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劉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二)項 ?、第(六)項 ?(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項 ?、第(二)項 ?、第(六)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條 ?第一款 ?(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單一琦
審判員:郭偉宏
審判員:楊興明
書記員:王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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