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高建強(河北金冠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關某新
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吳淑嬌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建強,河北金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
被告關某新。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劉永河,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淑嬌,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關某新、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平保定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蘭鐵花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同日,根據原告劉某某提出其受傷嚴重仍需住院治療并需對其傷情進行傷殘鑒定的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28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中止本案訴訟。2015年6月5日本院收到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對原告劉某某的傷情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恢復本案訴訟。于2015年6月26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建強、被告楊某某、關某新、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淑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楊某某駕駛關某新所有的冀F*****號轎車與劉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劉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清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事故責任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某某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花醫(yī)療費85186.7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374.6元及鑒定費1566元,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由于鑒定費是為了確定原告的傷殘程度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應由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負擔。原告劉某某主張誤工費提交了事故發(fā)生前其在清苑縣建新水暖門市部工作的工資表(該表顯示劉某某10、11、12月份分別為3200元、3100元、3150元)及所在單位停發(fā)工資的證明、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所證實。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認為原告劉某某提交的證據不真實,但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實,故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的抗辯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認定原告劉某某的日平均工資為105元[(3200元+3100元+3150元)÷90]。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司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劉某某的誤工費應計算至定殘的前一天即2015年5月21日共131天,誤工費13755元(105元×131)。因本案恢復訴訟系2015年6月5日,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的通知于2015年5月29日下發(fā)執(zhí)行,故原告劉某某主張按照上述所適用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4141元支付傷殘賠償金48282元(24141元×20×10%),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374.6元應計入傷殘賠償金,故傷殘賠償金為49656.6元(48282元+1374.6元)。原告劉某某為證明其主張的護理費,提交了護理人員其妹妹劉俊伏在清苑縣建新水暖門市部上班2014年10、11、12月份的工資表(該表顯示劉俊伏月工資分別為3000元、3200元、3350元)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以及該單位出具的停發(fā)工資證明證實,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雖對原告劉某某主張的護理費有異議,但原告劉某某住院治療導致護理人員因誤工而收入減少,且原告劉某某提交的上述證據足以證明其妹妹誤工而減少的收入,被告應予賠償。本院確認原告劉某某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為2334.4元[(3000元+3200元+3350元)÷90×22],原告劉某某主張出院后的護理費,原告提交了252醫(yī)院醫(yī)囑建議:“出院后加強護理,多飲水,適當進行深呼吸、翻身扣背、咳痰等鍛煉,預防肺部及泌尿系感染。加強局部護理預防褥瘡形成”。因交通事故致原告劉某某右腿下肢及踝關節(jié)三處損傷,醫(yī)療機構對原告劉某某出院后的護理期限未予確定,應以賠償原告劉某某出院后1人護理4個月的護理費為宜。劉俊伏月平均工資為3183元[(3000元+3200元+3350元)÷3],原告劉某某的后期護理費為12732元(3183元×4),故原告劉某某的護理費為15066.4元(2334.4元+12732元),現原告劉某某主張護理費139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劉某某主張交通費2000元,考慮原告住所地、事故發(fā)生地、住院治療、評殘等實際情況,應以1200元為宜,本院予以確認。因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劉某某傷殘,給其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帶來極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認為偏高,結合原告的傷殘程度及當地實際情況以給付原告精神撫慰金3000元為宜,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劉某某因此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醫(yī)療費85186.7元、誤工費13755元、護理費13900元、交通費1200元、伙食補助費2200元、傷殘賠償金49656.6元、二次手術費15000元、鑒定費1566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共計185464.3元(85186.7元+13755元+13900元+1200元+2200元+49656.6元+15000元+1566元+3000元)。事故車輛冀F*****號轎車在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責任賠償限額10000元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責任賠償限額110000元內賠償原告劉某某誤工費13755元、護理費13900元、交通費1200元、傷殘賠償金49656.6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1566元,以上共計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93077.6元(10000元+13755元+13900元+1200元+49656.6元+3000元+1566元)。原告劉某某的剩余損失92386.7元(185464.3元-93077.6元)。被告楊某某與關某新系借用關系,由于冀F*****號轎車依法年檢,且被告關某新依法對該車投保交強險,被告楊某某具有相應的駕駛資格,故被告關某新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因被告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應由被告楊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楊某某應賠償原告劉某某經濟損失92386.7元??鄢桓鏃钅衬骋阎Ц对驷t(yī)療費12000元后,被告楊某某再賠償原告劉某某經濟損失80386.7元(92386.7元-12000元)。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交強險的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經濟損失93077.6元;
二、被告楊某某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再賠償原告劉某某經濟損失80386.7元;
三、被告關某新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13元,減半交納2007元,財產保全費52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27元,被告楊某某負擔2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楊某某駕駛關某新所有的冀F*****號轎車與劉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劉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清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事故責任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某某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花醫(yī)療費85186.7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374.6元及鑒定費1566元,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由于鑒定費是為了確定原告的傷殘程度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應由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負擔。原告劉某某主張誤工費提交了事故發(fā)生前其在清苑縣建新水暖門市部工作的工資表(該表顯示劉某某10、11、12月份分別為3200元、3100元、3150元)及所在單位停發(fā)工資的證明、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所證實。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認為原告劉某某提交的證據不真實,但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實,故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的抗辯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認定原告劉某某的日平均工資為105元[(3200元+3100元+3150元)÷90]。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司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劉某某的誤工費應計算至定殘的前一天即2015年5月21日共131天,誤工費13755元(105元×131)。因本案恢復訴訟系2015年6月5日,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的通知于2015年5月29日下發(fā)執(zhí)行,故原告劉某某主張按照上述所適用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4141元支付傷殘賠償金48282元(24141元×20×10%),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374.6元應計入傷殘賠償金,故傷殘賠償金為49656.6元(48282元+1374.6元)。原告劉某某為證明其主張的護理費,提交了護理人員其妹妹劉俊伏在清苑縣建新水暖門市部上班2014年10、11、12月份的工資表(該表顯示劉俊伏月工資分別為3000元、3200元、3350元)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以及該單位出具的停發(fā)工資證明證實,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雖對原告劉某某主張的護理費有異議,但原告劉某某住院治療導致護理人員因誤工而收入減少,且原告劉某某提交的上述證據足以證明其妹妹誤工而減少的收入,被告應予賠償。本院確認原告劉某某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為2334.4元[(3000元+3200元+3350元)÷90×22],原告劉某某主張出院后的護理費,原告提交了252醫(yī)院醫(yī)囑建議:“出院后加強護理,多飲水,適當進行深呼吸、翻身扣背、咳痰等鍛煉,預防肺部及泌尿系感染。加強局部護理預防褥瘡形成”。因交通事故致原告劉某某右腿下肢及踝關節(jié)三處損傷,醫(yī)療機構對原告劉某某出院后的護理期限未予確定,應以賠償原告劉某某出院后1人護理4個月的護理費為宜。劉俊伏月平均工資為3183元[(3000元+3200元+3350元)÷3],原告劉某某的后期護理費為12732元(3183元×4),故原告劉某某的護理費為15066.4元(2334.4元+12732元),現原告劉某某主張護理費139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劉某某主張交通費2000元,考慮原告住所地、事故發(fā)生地、住院治療、評殘等實際情況,應以1200元為宜,本院予以確認。因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劉某某傷殘,給其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帶來極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認為偏高,結合原告的傷殘程度及當地實際情況以給付原告精神撫慰金3000元為宜,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劉某某因此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醫(yī)療費85186.7元、誤工費13755元、護理費13900元、交通費1200元、伙食補助費2200元、傷殘賠償金49656.6元、二次手術費15000元、鑒定費1566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共計185464.3元(85186.7元+13755元+13900元+1200元+2200元+49656.6元+15000元+1566元+3000元)。事故車輛冀F*****號轎車在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告天平保定支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責任賠償限額10000元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責任賠償限額110000元內賠償原告劉某某誤工費13755元、護理費13900元、交通費1200元、傷殘賠償金49656.6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1566元,以上共計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93077.6元(10000元+13755元+13900元+1200元+49656.6元+3000元+1566元)。原告劉某某的剩余損失92386.7元(185464.3元-93077.6元)。被告楊某某與關某新系借用關系,由于冀F*****號轎車依法年檢,且被告關某新依法對該車投保交強險,被告楊某某具有相應的駕駛資格,故被告關某新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因被告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應由被告楊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楊某某應賠償原告劉某某經濟損失92386.7元。扣除被告楊某某已支付原告醫(yī)療費12000元后,被告楊某某再賠償原告劉某某經濟損失80386.7元(92386.7元-12000元)。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交強險的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經濟損失93077.6元;
二、被告楊某某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再賠償原告劉某某經濟損失80386.7元;
三、被告關某新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13元,減半交納2007元,財產保全費52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27元,被告楊某某負擔2500元。
審判長:蘭鐵花
書記員: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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